“常回家看看”能否成为一句空话
大漠霜天
我国目前有1.67亿老年人。按照国际通行标准,60岁以上为老年人;老年人占人口比例达到10%以上即进入老龄社会。根据这一标准,我国在上个世纪末的1999年开始迈入老龄社会行列。
目前,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已经是我国社会中最重要且不可回避的问题之一。老年人的养老,公办养老院的床位极其紧张,达到了“一床难求”的地步;私立养老院价钱昂贵,普通居民,望而却步。我国老年人的养老,仍将以家庭养老,即以子女赡养老人为目前最主要的模式。
但是,子女赡养老人也有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尤其是那些“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在赡养老人时更是困难重重,使得老年人的养老状况出现了一些不可回避的困难,这些困难还呈现一种越来越严重的趋势。
为此,“新老年法”草案提出了一些新的条款。
据悉:“新老年法”草案已经“出炉”,
强调给予老人更多精神关怀。其中,因空巢老人增多,“常回家看看”的条款列入草案。
我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子女由于工作、学习、结婚等原因而离家后,独守“空巢”的中老年夫妇无人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某些法律,常常是以落后于某些事实而出现的补充规定。某些法律的某些条款,常常是在某些事实出现后,因无法可依,才不得不制定一些规定。
“新老年法”以立法的形式,强调子女要“常回家看看”。“新老年法”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以立法的形式提出这种规定,也是我国目前很无奈的现实。
“新老年法”提出的“常回家看看”,主要是针对“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而制定的。
任何一个“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从心底里说,都是愿意、而且是非常愿意“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的,但常常因为诸多的客观原因,或是无法、或是不能、或是难以“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的。
“新老年法”如果能够真正解决“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的实际困难,那么“新老年法”将有可能得到真正实施。
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
一 时间上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常常是没有时间“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的。
现在的一些企、事业单位,是很少愿意给“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探望老人的时间的,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一是单位怕影响生产或工作而不愿意给这样的时间。赡养人探望老人,有时可能要花很多时间的,赡养人请假常常是很难的。
如果没有法律上硬性规定的探望时间,那么,“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即使有心,在时间上,也是常常难以做到的。
假如:赡养人居住在广州,老人居住在黑龙江漠河,乘火车单程的时间也得在一周左右,往返的时间就得半个月左右;如果老人居住在偏僻的农村,时间可能会更长的。花在路上的时间都这么多,还有多长时间能够陪伴老人呢!
因此,“新老年法”应该在时间上有一个硬性规定,给予“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每年有一定的时间能够去“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二 经济上
父母在外地的子女,每年探望父母的花费,往往比与父母在同一地的子女的花费要多得多。对于靠工资生活的子女来说,往返的路费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子女与父母没有在一起居住的,当父母有病或有困难的时候,多数是邻居照顾的。那么,当回家探望父母的时候,子女往往要对那些照顾了自己父母的邻居是要有酬谢的,酬谢费也常常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因此,“新老年法”应该在经济上,给予“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一定的经济补贴。
三 制度上
子女不能与父母在一起居住的,往往是因工作的原因而无法脱身。
为了保证“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能够有时间“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国家应该在制度上确立一些政策,如把子女的工作调动到距离父母近一点的地方,或者是允许子女停职留薪去照顾父母等。
因此,“新老年法”应该在制度上,给予“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一定的优惠政策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如果“新老年法”不能在时间上、经济上、制度上给予“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一些优惠政策或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那么让“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
能够“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仍将是一句空话。
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老年人能够安度晚年,也为了明天的我们能够安度我们自己的晚年,我们希望:
在“新老年法”中规定的“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将不会是一句空话!
(完成于201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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