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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假定无罪假定法律条文郭台铭 |
有句话说得好,有什么样的员工就有什么样的管理者,有什么样的管理者,就有什么样的员工。如果这句话成立,那么,员工其实也是管理者,因为员工造就了管理者的风格与内容。
从这个意义上讲,管理者如果消灭了员工的管理能力,也就消灭了自己的管理能力。反过来说,管理者如果尊重员工,培养员工的管理能力,那员工也会尊重你所制定的制度与流程,相互尊重,上下的合作就产生了。
但相互尊重的前提是什么?
这使我想到了法律体系不同的两个基点:“有罪假定”与“无罪假定”。
众所周知,现代法律最重要的特点是无罪假定,也就是说,在没有充分的事实与数据证明一个人有罪之前,他是无罪的。在无罪假定的情况下,法律管理的基点就找到了,那就是在数据与事实的基础上,建立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建立公诉与辩护之间的平衡。
所以,法律条文不是最重要的,“无罪假定”才是基本的人权体现,否则,在“有罪假定”的情况下,建立的法律条文只会成为刑讯逼供的帮凶。比如最近爆出的河南坐11年冤狱村民称遭刑讯逼供,就是一例。当管理者认为“怀疑的人”就是“有罪的人”,滥用职权来逼供,或者使用强权就成了“正当”的事。
同样,企业管理中也是如此,当管理者认为员工素质差,认为下属天生想偷懒,也就是对员工作“有罪假定”的时候,强权或粗暴的“军事化管理”就拥有了正义性,富士康事件所折射出来的就是这种管理哲学,郭台铭在OEM上也许是个国际级的企业家,但他在对大陆民工的管理上,出发点上的“有罪假定”,便只会让他与员工之间有一道永远无法超越的鸿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