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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孩子见义勇为时评吴永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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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儿子救人死了,为什么没有表彰决定?为什么得不到见义勇为证书?”前天,镇江句容农民江志根见到扬子晚报记者时,将这句话重复了好几遍。年近60岁的江志根,是句容后白镇的农民。2000年,他12岁的独子江伟华为救人溺亡于水塘。江志根一直有个“心愿”:要为儿子拿到“见义勇为”荣誉证书。16年的奔波时光里,江志根拿到了相应的抚恤金和救助金,但一张“证书”仍是他的心中之痛。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他决定起诉句容市人民政府,理由是其不履行见义勇为行政处理法定职责。前天,镇江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扬子晚报》05-15)
12岁孩子救人溺亡,因未成年无见义勇为证书。笔者支持句容市人民政府不给12岁孩子发见义勇为证书的决定,理由如下。
一、不应该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未成年人的求生经验不足,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于伤害,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成熟,对自我能力的判断不足,如果给12岁男孩发见义勇为证书,笔者担心引导其他未成年人的模仿,造成更多的未成年人被伤害。
二、对孩子来说,生命的安全高于一切。当年,笔者在读小学的时候,老师常赞美那些不管刮风下雨都按时上学的学生,然而现代社会,下暴雨,刮大风,可以允许学生在家不上学。现代的教育越来越人性化,越来越重视以人为本。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这是考虑到他们的心智不成熟,需要保护他们,而不应当去鼓励他们见义勇为,这是一种社会文明管理理念的需要,让孩子不盲目,不错判自己能力,减少不必要的伤害。
当前,对未成年孩子进行“舍己救人”、“舍己为人”、“视死如归”、“不畏强暴”的教育时,也需要提醒孩子要评估自己的能力,不要盲目模仿,这也很重要,现代社会要提倡以人为本,保护孩子的生命安全,不让孩子的生命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