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亲妈妈未缴社抚费给孩子上户口被拒
(2013-12-09 09: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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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麟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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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力缴纳33万余元的社会抚养费,北京市房山区村民刘菲(化名)8岁的儿子小杰(化名)一直不能上户口。今年10月9日,刘女士将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其拒绝为其子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扬子晚报》12-08)
笔者今天刚刚看到另外一条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新闻:今年7月至今,已有24个省份,依公民申请,陆续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缴总额,共计200.98亿元。但同时,由于社会抚养费的收、支均由县一级计生、财政部门统筹,尚无一省份能够公开这笔巨额费用的用途(《新京报》12月9日)。从上面的报道来看,社会抚养费的开支还是一份不能晒在“阳光”下的账,之所以不能晒在“阳光”,是这笔账用在福利奖金发放、吃喝等方面。
缴社抚费给孩子上户口被拒,北京单亲妈妈起诉公安局。此案引起社会的关注,笔者在此谈谈个人的几点看法。
一、“社会抚养费”能不能与上户口联系起来?据悉,原告方代理律师、北京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溢智则认为,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因此为原告之子履行户籍登记属于被告的职责义务范围。“根据《国籍法》和《户口登记条例》,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户口登记机关应该对出生的中国公民予以登记,而不应附加其他条件。”黄溢智说。既然法律上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该对出生的中国公民予以登记,而不应附加其他条件,为什么公安局还要以此为条件强征社会抚养费?这背后其实是一个利益链条,原因是这笔钱可以不向社会公布用途的。
二、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称拒办入户手续原因是“怪就怪母亲未尽到义务”对不对?据悉,在庭审现场,被告方认为,原告到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办理户籍登记事宜,但未能向被告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因此,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办事民警口头告知不能为其子申请户籍登记,并无违法行为。被告方在庭审答辩时还表示:“原告之子不能进行户籍登记,是因为母亲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责任不在我方。”笔者认为,在中国出生的中国公民,获得中国公民合法的身份权益,这是合理合法,这是一项权利,也是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一项义务。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称拒办入户手续原因是“怪就怪母亲未尽到义务”,笔者试问,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有没有尽到义务,有没有尊重老姓百姓的权利?
三、单亲妈妈生活压力大,一时交不上高额的社会抚养费也是情理之中。单亲妈妈未缴社抚费给孩子上户口被拒,这缺失人情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