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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飞机”等手淫服务不属卖淫是进步

(2013-06-26 08:54:59)
标签:

吴永麟

杂谈

分类: 评论天下

理发店店主雇请多名按摩女提供“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检方以“涉嫌卖淫嫖娼”提起公诉,但随后又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3被告人无罪释放。南海警方近日再次破获同类案件,但由于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并不属于卖淫行为,如何处理及是否移送起诉引发争议。(《南方都市报》06-26)

 

据报载,根据广东省人民法院20 0 7年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故该三种色情服务不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八节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之“卖淫行为”。

广东高院批复称,发廊提供“打飞机” 等手淫服务不属卖淫,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法治精神的进步。

笔者认为,法治文明是一种社会的理性精神,准确地界定犯罪是社会文明法治的一个方面。根据刑法学理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和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法律上对卖淫性交有严格的规定,严格地界定是否违法,是法律的一种理性精神。

“打飞机”等手淫服务,应归于隐私的范畴,或可称为不雅的行为,没有大的社会危害性,不应等同于卖淫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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