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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杀10卖淫女抛天坑暴露什么?

(2013-02-22 07:22:20)
标签:

吴永麟

80后杀卖淫女

广西百色

杂谈

分类: 评论天下

犯罪嫌疑人因没钱用了,就萌生抢劫卖淫女的念头。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陈某数次以嫖宿为名将10名卖淫女骗出实施抢劫并杀害,将尸体拉到百色市凌云县伶站乡的“料弄天坑”丢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天坑内找到7具尸首,其中部分尸首尚完整,部分尸首大部分组织缺失,部分尸首已高度腐烂,软组织呈泥状。(《正义网》02-21)

 

卖淫女是社会的公民,她们拥有生命权,没有谁可以剥夺他们生存的权利。但为什么犯罪嫌疑人可以连续杀害10名卖淫女并抛尸天坑呢?

为什么80后连续杀害10名卖淫女并抛尸天坑?请看下面的表格中案情的对比:

地点

时 间

事 件

广

西

2011年10月12日24时许

陈某驾驶租来的面包车到百色市右江区站前大道的某按摩院以包夜为名将小倩(化名)骗上车,并将小倩带到其租房住过夜。次日上午7时许,陈某先用一把水果刀威胁小倩,后用红色尼龙绳将其手脚绑起来,抢走小倩包内人民币1200元,威胁小倩说出银行卡密码,随后以用手掐脖子、水果刀捅的方式将其杀害,并用租来的车将尸体拉到百色市凌云县伶站乡的“料弄天坑”丢弃。

2011年10月27日24时许

陈某以包夜为名将小燕(化名)骗上车,并将小燕带到其租房处。随后用一把水果刀威胁小燕,后用红色尼龙绳将其手脚绑起来,抢走小燕包内现金400元,随后以铁线勒脖子、水果刀捅的方式将其杀害,将尸体拉到天坑丢弃。

2011年11月7日24时许

陈某以包夜为名将小花(化名)骗上车,随后威胁小花,将其捆绑,抢走小花包内两张银行卡,威胁小花说出银行卡密码,随后将其杀害,将尸体拉到天坑丢弃。

2011年12月7日24时许

陈某以包夜为名将小美(化名)骗上车,实施抢劫并将其杀害,将尸体拉到天坑丢弃。

2012年12月2日23时许

陈某与黄某经过合谋,驾驶租来的小轿车到百色市田阳县某发廊以嫖宿为名将小林(化名)骗上车,随后对小林实施抢劫,将其捆绑,抢走小林包内一部手机和几十元人民币、一张银行卡,随后两人将小林拉到凌云县伶站乡,3日上午7时许,陈某等威胁小林说打电话给其朋友索要1万元赎金。随后陈某提出将小林杀害并抛尸,黄某不敢,想走人,最终还是同意,两人将小林杀害并将尸体抛弃到天坑里。

2012年1月3日24时许

陈某以包夜为名将小霞(化名)骗上车,实施抢劫,将其捆绑,抢走400块钱,并威胁小霞打电话给其亲友索要2万元,将其杀害,将尸体拉到天坑丢弃。

2012年2月26日24时许

陈某以包夜为名将小连(化名)骗上车,实施抢劫,将其捆绑,抢600块钱和一部手机,并将其杀害,将尸体拉到天坑丢弃。

2012年2月27日24时许

陈某以包夜为名将小香(化名)骗上车,实施抢劫,将其捆绑,抢得几十块钱和一部手机、一张银行卡,并威胁小香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取走卡内1400元钱,并用小香手机打电话给其亲友索要2万元,28日上午7时许,陈某将小香杀害,将尸体拉到天坑丢弃。

2012年2月29日24时许

陈某以包夜为名将小美(化名)骗上车,用水果刀威胁小美,将其捆绑实施抢劫,并用小美手机打电话给其亲友索要5万元现金,凌晨5时许,陈某将小美杀害,将尸体拉到天坑丢弃。

2012年2月29日24时许

陈某以包夜为名将小芳(化名)骗上车,用水果刀威胁,将其捆绑,实施抢劫,随后将其杀害,将尸体拉到天坑丢弃。

   从上表“时间”可以看到,犯罪嫌疑人同一个地区连续作案,且对象都是卖淫女,为什么当地警方没有及时布控,而要等到犯罪嫌疑人杀了10人才破此案。这个过程是否没有重视卖淫女被杀的案件?是否涉及对卖淫女生命权的漠视?卖淫女频频被杀,当地警方有失责的地方。一个地区,一个又一个社会公民被杀而没有及时有效制止,是当地公安部门的羞耻,暴露了公安部门贱视卖淫女的生命权利。

   卖淫女生活在社会阴暗的角落里,她们大多远离家乡,远离亲人,隐姓埋名,她们以出卖肉体为生。她们面对社会的歧视,道德的谴责。由于她们的职业要逃避法律的惩罚,她们生活在没有法律阳光的世界里,她们被侵害,也只得默默忍受,这是一个社会阴暗的缺口。犯罪嫌疑人看到了这个缺口,认为她们举目无亲,隐姓埋名,于是对她们实施抢劫并杀害,这暴露了社会的一个可怕的阴影:对社会边沿人群生命尊严权利的集体冷漠。从社会的角色来看,卖淫女是社会的性奴,她们挺不起腰杆,生活在阴暗的世界里,她们被伤害后很难获得执法部门的保护,她们是社会的羔羊,是性奴,是牲口,那么这个群体就会失去尊严,人格会被践踏,权利将被剥夺。社会群体断裂,群体权利的不对等,这会引发人的魔性,造成群体对立,互相迫害,投机者侵害弱者,就有了嗜血、掠夺、疯狂。这是社会群体断裂的悲哀,是社会集体对卖淫女生命平等权利冷漠的悲哀。卖淫女可以承受道德谴责,但他们应该拥有法律平等的权利,拥有生命的尊严不可侵犯。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生命权的平等是不分种族、群体、阶层的。社会阶层断裂、群体断裂,会唤醒人的心魔。

   犯罪嫌疑人的恶行令人发指,从此,可以联想到他的成长经历,他也许生活在一个缺失爱的不幸家庭,缺失关爱、遭受暴力、接受嗜血信息的成长环境,他的心灵世界,有一个巨大的心理“坑洞”,这个“坑洞”弥漫着血腥、恐惧、疯狂、冷漠。他们价值观是腐蚀灵魂赚钱、血腥赚钱,认为暴力是一种美学,这样的成长环境长大的人,很容易变成人间恶魔。

   卖淫女虽然受道德谴责,但她们是社会公民,她们有生命权,有生命尊严,她们不是牲口,不能随意杀戮。社会应保护她们的生命尊严,她们拥有法律上的一切权利。卖淫女是社会的边沿人群,是社会的弱者,让弱者与强者拥有平等的权利,是一个社会法治文明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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