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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麟骗色索赔1元精神损失费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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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女人的“贞操权”,应该赔多少?近日,厦门法官对全市首例“骗色索赔案”作出宣判,要求骗色男子向受害女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海峡导报》02月18日)
据报载,刘勇在世纪佳缘婚恋网站留下的注册资料,他自称“未婚”、“有房有车”、“月入2万以上”。因此,法官认为,刘勇以寻求婚外性关系为目的,隐瞒真实姓名、年龄和已婚身份,在世纪佳缘网站上登记注册并发布择友信息,存在欺骗他人的恶意。法官还指出,刘勇在交往中一直未告知其真实身份,却以男女朋友的身份,多次与小美发生性关系,这样具有骗取小美感情和身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直接导致小美与之交往并发生性关系”,从而造成小美精神受害的严重后果。
从法理上来看,这是一次女性争取贞操权的事件。过去,公民的贞操权,只停留在法学理论上;如今,厦门法官首次在司法实践中实际运用,厦门法官对全市首例“骗色索赔案”作出宣判,要求骗色男子向受害女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首度判决保护公民的“贞操权”。
从现实影响的角度看,“1元精神损失费”是否对女性人格的一种贬值呢?女性的贞操,是不能用金钱来计算的,用金钱来计算女人的贞操,是对贞操的一种贬值,是对商品化贞操,是物化女性,是对女性群体精神与人格的伤害。“1元精神损失费”由于廉价,是否怂恿一些男人骗色呢?女子被男人骗色后只付“1元精神损失费”,就可以不负责任离开,是否贬值女性的贞操呢?“1元贞操费”是为企图在网络骗色的人敲响警钟,还是怂恿骗色?据笔者观察,认为后果居多。因为男人骗色后只付出“1元精神损失费”的社会成本太低,缺乏真正的社会约束力。
“1元精神损失费”是法律维权象征性的胜利,但在现实层面,这会让女性的贞操权走向贬值和困境。笔者认为,不应该用“1元精神损失费”的判决来维护女性的贞操权,因为女人的贞操不是商品,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此骗色的行为,男子需向女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由此引发事件的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