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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拟定学生实习发生事故不属工伤

(2013-01-25 09: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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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麟

学生实习不属工伤

人社部

杂谈

分类: 评论天下

人社部昨日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大中专学生实习期间遭遇的事故伤害,人社部在意见稿中明确其不属于工伤;此外还规定职工离岗后诊断为职业病的可认定工伤。(《南都网》01-25)

 

人社部拟规定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事故不属工伤,笔者认为,从法理、情理上,此说法都行不通。法律精神倡导人人平等,法律应保护每一位劳动者享有平等的权利。大中专学生实习期间,是劳动者,他们负有劳动者的义务,他们应该与劳动者一样拥有平等的权利,他们的权利应当被保护。

这条规定还缺失一种对人的关怀,人是平等的,当人参与劳动,就应有劳动者的各种权利,这才是对人的尊重。一个社会的制度,只有体现在对人平等的尊重上,才是拥有文明属性的制度。大中专学生实习期间,他们的身上,负有各种社会的责任,同时要付出劳动,如果剥夺了他们享有的权利,那么,这样在情理上对他们也不公平。

人社部在此次意见稿中说明,相关部门研究认为,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笔者对此观点不赞同,实习学生参与了社会劳动,是被实习单位允许进来实习的,他们与实习单位之间在允许进入的那一天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应该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实习学生权益保护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解决。2009年教育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明确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商业保险制度,保障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后的权益。对此做法,笔者认为,在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的前提下,采用此做法,有积极意义。但是,人社部不能因此而推诿责任。人社部该负的责任还是要负的。

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让劳动者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是一条社会的文明底线。社会保障制度的平等属性,是一个社会文明的属性之一。如果人社部规定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事故不属工伤,这是对劳动者平等权利的漠视,这是人社部的鼠目寸光,缺失大胸怀与大境界的行为。当中国社会保障的重重困境,民生惨象频频出现,其根源就在于此。如果社会保障大胸怀与大境界,拥有平等的属性,社会更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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