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十大案“性福权”居首有啥意义?
(2011-01-27 14: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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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福权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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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十大案“性福权”居首有啥意义?
作者:吴永麟
奶假冒原配导致原配被离婚、举报偷税漏税后起诉国税局索要奖励、信用卡被盗刷起诉商家、业主买的房却被开发商装修成了样板间……这些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昨日发布的2010年度最具宣传价值十大案例,曾备受关注的“性福权”案居首位。(《南方都市报》01-27)
据报载,在十大案例中,曾经备受关注的“性福权”案居首。该案中,丈夫被工地铁门压伤下体,导致性能力丧失,妻子将该工地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婚内性生活权利损失费20万元。经法院调解,涉案公司方面“打包”赔偿给丈夫64万多元,妻子撤诉。主审该案的法官黄薇称,“性福权”是基于配偶权延伸的一种权利,但目前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还是空白,若妻子没有撤诉,以精神损害赔偿为由主张“性福权”,法院可能难以支持其诉求。
东莞十大案例中,备受关注的“性福权”案居首,这个事件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性福权”的提出是一种人权本能的觉醒。人的本能,是人的基本权利。然而,社会的法制建设滞后,法制建设未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这个案件的重要意义,是关于人权利的觉醒。传统的中国老百姓被宿命论桎梏,他们遵循天命,长久以来,沦为一种奴性,随社会自生自灭。法律上不存在的,老百姓不会去要求,不会去努力争取。这种现象的结果,导致老百姓自主意识的沉沦,独立人格的缺失,精神的麻木,思维的僵化。然而,随着现代网络媒体的平民化,老百姓的生存问题成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性福权”的提出,是自主意识的觉醒,是人本人权的自我审视。这个现象说明,人们对于权利由原来的宿命走向追求争取,这是一种公民意识觉醒,是一种社会进步。这会带来人们思想独立,理性精神,人格完整,法制健全。
这里有一种精神萌芽,草根影响社会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