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被伤命根,妻该讨“性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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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被伤命根,妻该讨“性福”权吗?
作者:吴永麟
丈夫在工地做事,不幸被铁门砸中,丧失了性能力。待丈夫起诉用工方提出人身损害赔偿时,妻子也另案向用工方提出性生活赔偿请求,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其婚内性生活损失费20万元。(《南方都市报》09-16)
据报载,2010年4月25日,28岁的王女士和35岁丈夫刘先生一起到被告某公司的工地搞混凝土,施工期间该公司新安装的铁门突然倒下,刘先生躲避不及被大门压伤致二级伤残,医院鉴定他性功能完全丧失,接下来夫妻俩进行了几个月的补救,也未能改变丈夫丧失性能力这一悲惨现实。王女士认为,她本应享有婚内性生活的权利,但由于被告新安装的铁门未经检验,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导致丈夫性功能完全丧失,也使其作为妻子的性生活权利受到损害,为此在刘先生对被告公司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她亦同时提起性生活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婚内性生活权利损失费20万元。
“性权利”是人的一种权利,这是无容置疑的,古代孔子在春秋时期就说:“食色性也”,性福是人的一种本能需权,如同衣食住行,是人的一种基本的生活需要。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性权利”的规定尚处于空白状态,但是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维权的意识愈来愈高,公民自主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性生活权利是一种社会进步,笔者强力支持王女士捍卫“性权利”的行为。对于一个女人来说,“性福“是幸福的一个元素,缺失“性福”是一种生命的缺撼,更是一种精神和肉体的折磨,她应该得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