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假货,中国法律的处理原则是以罚为主,欧美法律是以赔为主,这是最主要的区别。
中国适用于假冒商品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商标法》,《产品质量法》规定,对制假人按照假冒产品的销售收入的1到5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处以有期徒刑。《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没收违法收入,对制假人处以销售收入1到3倍罚款。只有《商标法》规定,要根据商标侵权,赔偿商标持有人的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持有人的具体损失存在难以界定和取证的问题。以上法条虽然很严厉,显然忽视了被侵权人的利益,而且1至N倍的罚款给予执法者很大的量裁空间。
国外的法律对于制假人的处置,按照被侵权人的损失和潜在损失来界定,用这个方式实现让假冒者倾家荡产的目的。例如某甲商户以每瓶100元销售了10瓶假茅台给某乙,不会按照100元的几倍赔偿茅台酒厂,酒厂的利益损失要按照茅台零售价每瓶1499元或者2499元来计算。如果存在某丙真心想买100瓶茅台酒,遇见这10瓶假货后,打消了购买的计划,那么这个假冒行为给被侵权人又带来100瓶的潜在损失,只要被侵权人可以证明某丙存在100瓶的真实购买计划,那么制假人至少要按照零售价赔偿被侵权人110瓶茅台酒等值货币。
中国和欧盟签署《地理标志保护协议》,意味着中国正式接受西方这种按照侵犯知识产权处置假冒的观念,产品被纳入某地理标志保护范畴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不必逐个到中国大陆注册商标,其产品和商誉即可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不接受个人做为注册人,只能以社团的名义提交,例如这个慈溪杨梅做为被保护的地理标志,由当地果农组成的行业协会注册,所有产地内农庄共同享有这个知识产权的权益。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