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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能否以“反人类罪”定罪?

(2016-03-03 08: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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宓卓

杂谈

分类: 葡萄酒新闻
     大城市的下午三点、四点两个时段,中小学门口必定云集了接孩子的家长和车辆造成交通拥堵,车子经常停到马路中间,这个时节很有趣,停车收费管理员或者纠正违章交警全都不见踪影。他们深知,孩子是家庭天大的事,违章事小,孩子事大。每每有外国朋友问到此种盛景的原因,我经常是搪塞,说当天是家长开放日。
 
    我不在这里附和那些要把拐卖儿童直接判处死刑的的建议,仅仅讨论一下能否将其按照“反人类罪”定罪。既然分裂国家分裂民族者世人共诛之,可以迅速为陈水扁出台“反分裂罪”。那么分裂家庭分裂亲情与前者,并没有性质的不同,仅仅程度不同而已。
 
    中国现有刑法在拐卖儿童定罪上,有两个值得商榷的地方。
    第一是量刑过轻,“《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何为情节严重,这给法官操作中过大的量裁空间,也给律师比较大的辩护空间。近期,针对特别严重给了具体解释,就是三人以上。我们认为三人仍然太多,乱世要用重典,直接以反人类罪定罪,可以震慑犯罪分子,拐卖未遂亦有罪,是反人类未遂。
    进入新世纪,法院加大了对拐卖儿童的判罚力度,一般都重判,那这条刑法更需要更改了。2012年6月,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处蒋开枝死刑蒋拐卖儿童卖223起。2016年1月,郑州市中院对拐卖22名儿童的罪犯谭永志执行死刑。我们看,到了2015年仍然有作案十几起的发生。
 
    第二,笔者认为,需要将拐卖儿童和拐卖成年妇女相区分,因为儿童并不具备成人的认知能力。拐卖儿童必定要切断原有亲情,拐卖成人则不一定。这样区分,有利于对拐卖儿童定重罪,而且中国拐卖儿童的目的和其他国家并不完全雷同,没必要过于参照国际标准。国外拐卖儿童有的是用于性虐,有的充作童工,不一定割裂亲情。中国人贩子则完全将儿童与其原来家庭分离,使人神共愤。
 
    过去法学家在研究刑责时,需要考虑是否造成财产损失,是否造成身体伤害,拐卖儿童的罪行从这两方面都很难量化。旧的刑法定罪过轻也是基于这方面的而原因,况且中国现在又强调疑罪从无,我国不适用“辩方举证“,(嫌犯证明自己没有拐骗的意图很难),同样,控方证明嫌犯拐卖的实证也很难获得,这样如果再疑罪从无,天下岂不大乱。贩卖人口类的案件,人赃俱获的难度非常大,即便将嫌犯与被骗儿童一并查货,如果没有在最终交易时抓获,也很难定罪。不像被记下号的几张钞票,今天在我的钱夹,明天全部在嫌犯钱夹,尚可以说其偷窃。如果嫌犯骗得孩子后半路被盘查,不能说明自己和儿童的血缘关系,也只如此而已,很难有进一步证据定罪。人不是直接财产,嫌犯领着一个儿童,并不意味他占有这个儿童。

 

    又到了一年一度人大修法的时候了,如果您也认同拐卖儿童和拐卖成人有本质区别,能否请代表建言一下,将刑法中拐卖儿童和拐卖成人分开定罪,本人认为二者而且程度、性质、后果都有巨大区别。当然,拐卖成人时有胁迫、暴力行为的也要重判。此外,刑法中对收买方免于刑责的条文,也存在很大争议: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附:各国拐卖儿童定罪:

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曾在2010年达成一致,将制定打击拐卖人口的新法律,以更严厉地打击拐卖人口行为,有效地预防人口拐卖现象。新法律对拐卖人口犯罪者实行5年至10年的监禁,重点打击奴役儿童、有组织犯罪、威胁受害者生命和严重暴力。涉嫌犯罪的法人机构将面临刑事处罚以及被临时或永久性关闭。

泰国是世界上拐卖儿童现象较为普遍的国家之一,大多数被拐卖儿童或被卖到工厂充当廉价劳动力,或被迫乞讨,也有一些女孩被卖到西方国家从事色情事业。针对拐卖儿童这一罪行,泰国法律规定,年龄未满15岁的犯罪人员将会被判处4-10年的监禁,罚款8万到20万泰铢(约合1.5-3.7万元人民币);年龄超过15岁的犯罪人员则被判处6-12年的监禁,罚款20-100万泰铢(约3.7-18万人民币),以及其他连带责任。

由于文化特殊,日本是全球几大性奴隶交易市场之一,但拐卖儿童案每年不足百例,以女童居多。根据日本刑法第224条规定,通过引诱或暴力手段拐骗未成年人者将被判处3个月以上、7年以下的监禁。

印度的拐卖人口问题一直比较严重。在印度境内,由于男女人口比例失调,许多妇女和女孩被拐卖后从事卖淫或被强制婚配,也有很多儿童被拐卖后成为工厂工人、服务生、乞丐等。印度没有针对人口拐卖问题专门立法,但针对拐卖人口的不同情节则引用不同法律,如拐卖妇女卖淫依据《不道德贩卖防止法》对涉事人员判处7年到无期徒刑。印度官方还可引用印度刑法典禁止诱拐和贩卖未成年人卖淫,对拐卖者最高可判处10年刑期,并加以罚款。

韩国在2005年制定了的《失踪儿童保护支援法》,将寻找失踪儿童提升为国家义务,内容涵盖了寻找、保护和援助失踪儿童的具体法律措施。根据该法律,容留未满18岁的失踪、离家儿童和智障者以及精神病人而不向警察署或市、郡、区申报者,将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按照韩国刑法规定,诱拐未成年人将被处以10年以下的刑期。

      中国刑法条文:《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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