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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这种现象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移动牌照的发放。从1999年中国移动从中国电信中拆分开始,实际上就是两家公司做移动通信,其他的公司不能做移动通信。后来移动通信市场发展太快了。移动通信除了技术上的先进性和业务上的灵活性外,还具有用户使用上的便捷性。现在,移动电话对固定电话的替代非常明显。
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两个固话运营商,特别希望政府也发给他们移动牌照,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在这种背景之下,固网运营商只好做小灵通,就是我们所说的无线市话。无线市话具备一定的移动性,也有繁荣的一段时期,但是技术上的劣势使它无法与移动电话竞争,所以很快就衰落了。如果我们把小灵通也称为移动通信,实际上它走的路线就是主打低端市场,这个低端市场的客户需求就是优惠的价格。随着移动通信价格的逐步压低,当然这也是社会的呼声,压缩了小灵通的市场空间,无线市话的优惠就越来越小。所以,无线市话在最近两年,已经不是业务下降一点的问题,感觉有些全军溃败。因此,“一家独大”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不发移动牌照给固网运营商,没有形成充分竞争。
如果按照2000年公布的《电信条例》中的明确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的牌照申请是有条件的。凭这些条件是没有理由不颁发给固网运营商移动牌照的,固网运营商完全符合条件,比如资金保障、经营业务的网络保证、业务质量和运营经验等方面都是符合规定的。在国内,移动牌照一直不发放,直接造成在移动通信市场逐步扩大时,缺乏竞争对手,客观上造成了竞争失衡。
中国联通同样是经营移动通信业务,与中国移动相比,经营形势却不好。一个原因是,中国移动当时从中国电信拆分的时候,网络和专业人才已经有了基础,具有先发优势。当然不排除,中国移动随后几年中在执行战略和市场运作层面,确实有自己的独到之处。另一个原因,中国联通最大的问题在于同时经营两个网络。如果经营一个网络,可能结果会更好。中国联通在2000年以前,曾经走过很长时间的低谷。从1994年成立到2000年,确实有很多因素困扰着中国联通,比如内部运作、股东公司、内部矛盾等。信息产业部成立以后,当时杨贤足副部长为首的一班人改组了中国联通,特别是政府注资以后,中国联通确实有了一个良好的增长势头。在2003年,中国联通开始筹建C网,C网的建立没有带来好的发展,反而背上了两个网的包袱。所以最近两年,一直有传言要拆分联通两张网。
当时拆分方案中,曾经有这样的规定,就是拆分两年以后,允许固定和移动运营商互相进入对方的市场。但是两年以后没有这样做。确实,中国电信当时太强大了,中国联通由于势力弱小没有办法跟中国电信竞争,中国移动虽然拆分出来,仍然不能与之匹敌。很遗憾,后来没有实现两年以后互相进入的规定。从后来形势发展来看,避免“一家独大”的历史关头错过了。实际上,当中国移动增长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可以放更多竞争对手进入移动领域。
中国人总是寄希望于政府发挥重要作用。实际上,在市场经济当中,政府应该发挥政府的作用,市场要发挥市场的作用。社会舆论曾经批评过当时的邮电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政企分开以后,又有人批评,既当裁判员又当教练员。其实,现在很明确,政府应该只做裁判员,不做教练员。那么,政府是否有职责对弱小企业实行非对称管制呢?我认为政府没有实行非对称管制的必要,政府应该做的是鼓励市场竞争。如果市场竞争不充分,那么可以多发牌照,鼓励竞争,降低进入门槛,让更多的企业进入。如果竞争者太多,政府应该通过牌照控制,限制企业进入。进入市场以后,企业能不能做大,能不能做强,已经不是政府的事情了,是企业自身的事情。
实践证明,依靠不对称管制根本得不到想要的结果。举一个例子,号码可携带曾经作为扶植弱小企业的政策,被大家非常看好。中国联通曾经也提过这个问题,能不能实现号码可携带。实际上从推行这项政策的国家来看,推行的结果与人们想要的不符合。韩国曾经做过号码可携带,结果不是弱小企业得到了赶超,反倒是强势企业越强了。因为号码可携带的过程必然是双向的,用户可以从弱小企业移动到强大企业,也可以从强大企业移动到较小的企业,双方都可以移动,相当于把选择的权利交给用户。对用户来讲,哪个企业好就去那个企业。最后的结果往往不是我们所希望的用户流向弱小企业,而是流向强大企业。一个企业能不能在市场上变的很强大不是政府会怎么样,而是企业自身发展决定的。当然,号码可携带的功能还是应该提供的,其目的不在于是保护弱势企业还是强势企业,我认为实际上是保护了用户的权益,就是要给用户更多的选择权利,不实行这个政策就是妨碍了用户的选择,削弱了用户的权利。
网间结算实际是应该由企业做主,主要是企业之间的事情,当然政府会发挥作用。当时的《电信条例》也是这么规定的,由企业之间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功再由政府解决。但是,政府要搭建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这很关键。比如,固网运营商在与移动运营商结算的时候,结算资费应该随移动运营商的壮大而调整。要保障竞争的公平性。现在经营固网的只能经营固网,经营移动的只能经营移动,本来属于同一个产业,现在人为的分开了。我认为,网间结算的谈判应该坚持两个原则,一是政府要少发挥作用,让企业之间多做决定;二是政府的作用就是要搭建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让企业属于同样的位置,尽量减少牌照不同而造成的地位差异。
内容服务商的监管根本上是政府的事情,但是我们国家有个特殊情况,就是运营商是国有企业,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国家也让运营商承担一定的指导责任,很多时候,企业要反映政府的意思。基础运营商确实有能力,比如端口、计费、分成机制等等很多都是由基础运营商控制。与SP比较,基础运营商起到很主要的作用。我曾经说过,在增值业务产业价值链中运营商是“链主”,是主角,所以政府更容易委托基础运营商去管理。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说,基础运营商参与的管理也会引起SP们的强烈反对。为什么呢?价值链各个不同的环节之间有一个合作的关系,也是一个利益关系,让其中的一部份企业突然具备了一定政府职能,企业肯定会考虑自身的利益,因此,SP感觉这样做有悖公平。
本来政府应该站在第三方来处理竞争关系,现在把政府职能交给了利益相关者,受到SP的强烈反对是很明确的,管理职能只能由政府来行使。现在政府已经开始逐步加大监管力度,但是SP数量太多,实施起来有一定难度。举一个例子,前几天我乘飞机,飞机座椅的后背上有一个广告,大体是说,移动用户上了飞机,来电不能接收,提醒用户上飞机不要忘了转到来电提醒。然后,写着来电提醒怎么操作,输入一个短信地址、发出什么内容等。这个广告很简单,但有问题,存在误导性,似乎告诉人们,乘客上飞机应该转到什么来电提醒。如果广告体现公平性,“应该”和“可以”两个词的含义就有很大差别,给人的感觉是必须要转,不转不行。而且广告上边没有提示任何收费的问题。所以这个广告混淆概念,实际上是一个增值业务,而且是收费的增值业务,因此需要政府进行管理。但是政府有难处,SP太多,政府直接监管的工作量非常巨大。我认为,如何监管可以采取另外的措施,比如通过社会舆论,多开辟一些社会舆论监督的渠道等。
这反映出从业者法制观念弱,好多企业都从打“擦边球”中获得利益。实际上,两万多家SP,数量如此之多,政府不可能完全跟踪、监管,还是要构建一个渠道。现在有投诉处理机制,但那是在用户与厂家发生利益纠纷以后才进行处理。如果用户和内容服务商没有利益冲突,投诉中心就不能解决打“擦边球”的问题。如果没有出现利益纠纷如何监管呢,还是要通过用户监管的渠道,实现事前监督。如果政府开辟一个用户监督渠道,就是让用户监督举报违反规定的地方,这样也减少了政府部门的工作量,使得监管更加有效。
不排除这种办法,原来也说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但是现在,不能只依靠行业协会,毕竟是内部监督。前一段时间出现的方便面协会牵头哄抬物价的事件表明,行业协会是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和用户利益不完全一致。自律的方法可以尝试,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要寄希望太多,应该让消费者来监督,让用户来进行监管。如果企业侵犯了用户自身利益,用户的监管才是最认真的。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我们国家存在了很长时间。与传统语音通信的电信业务不同,随着增值业务和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内容如何监管的问题就逐步浮出了水面。谈到“三网融合”的监管,首先增加了广电网的内容监管问题。但是,广电网属于媒体产业,原来有很成熟的内容监管机制,现在所谈论的“三网融合”的内容管制实际上更多地是广电媒体如何管理。如果依托互联网发展的媒体产业,比如手机媒体,按照广电系统对媒体企业的管理就可以解决。
原来广电部门提出的监管方案是“网台”分离,电信行业只进入到电视网的环节,电视网与电信网融合,不涉及节目内容,节目内容仍然由广电部门管理。这样保障了国家对媒体内容的监管,没有加大国家对媒体内容监管的难度。如果国家把媒体产业的监管也赋予电信部门,那么相当于把电信部门也看成是媒体企业,仍然借鉴广电对内容监管的模式。实际上,最简单的还是原来的“网台”分离模式。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互联网比广电网在内容监管问题上显得更加复杂,可能不是广电网原来的监管机制所能够解决的。互联网本身的特点是开放性,个人可以发表言论,现在最明显的就是博客,谁都可以发言,这是非常开放的平台。在这种完全开放、完全自由的平台上,这比单纯媒体的管制难得多。
有些国家在“三网融合”中是把广电、电信监管机制融合在一起,现在可能在国内还没有走到这一步,因为中国“三网”还没有融合,更没有考虑管制机构的融合。当然,也可以反过来理解,中国“三网”不融合可能是管制机构没有融合,延缓了融合进程。也许把管制机构融合了,业务和网络层面融合就更加容易了。
其实,不仅仅牵扯到监管机制的问题,还牵扯到国资委。信息产业部是市场管理机构,而国资委是企业管理部门,所以在这种融合监管的情况下,不但牵扯到市场监管机构,还牵扯到国家股东的代表,更加大了复杂性。或许,先把市场管理部门合并,企业可以互相进入了,监管部门也好做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