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司法部的批复
(2017-09-15 11:43:01)话说司法部的批复
周立太
2013年5月2日前,全国持有c证执业律师的可以转至c证执业的区域,而司法部于2013年5月2日以司复(2013)4号文复函于新疆司法厅,复函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取得法律执业职格证书c证的人员,应当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请律师执业。在本批复发布之日前,已经被许可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从事律师执业的取得c证人员,可以在现执业地的县(市、区)律师执业机构继续执业。
司法部上述批复后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均不允许c证与c证区域相互转所纵观司法部上述批复依据是《律师法》第五条,而该条并未对此加以规定,《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查,此前对此均无规定,而律师执业许可属于法律设定许可范围,仅凭司法部的答复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用通俗的语言说,若在重庆万州开拖拉机的证难道在云阳就不能开拖拉机了吗?因此我想说允许c证在c证区域执业并非是坏事,过于限制c证仅能在原报名时户籍所在地(市、县)执业并非好事,不利于行业的发展,更不利于律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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