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胜不认定为因工死亡值得商榷
(2016-05-05 08:37:57)重庆云阳陈胜于2015年2月受聘于云阳县金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指派陈胜到云阳县渝鑫航务有限公司,从事焊工工作。金鑫劳务公司为陈胜办理了工伤保险。每天上班时间是早上6点至晚上19点。陈胜家住云阳县新县城。
2015年7月7日下午14时许,陈胜在渝鑫航务有限公司一号船胜通39号船上用废纸皮休息后发现死亡。
2015年10月21日,云阳县公安局对陈胜的死亡原因鉴定为心源性猝死。
金鑫劳务公司向被上诉人申请工伤认定,云阳县人社局认为陈胜在下班时间在船上休息死亡认定不属于因工死亡。
陈胜其亲属不服向云阳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该院审理后认为与人社局相同理由判决维持云阳县人社局所作出的决定。陈胜其亲属不服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与云阳县人民法院的原判理由驳回上诉。
本人认为:云阳人社局及两审法院判决认定不属于因工死亡均属不当。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上述规定的工作时间是广义的,而非狭义的。陈胜家住云阳新县城,早上6点上班,晚上7点下班,均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陈胜突发疾病死亡并在其工作岗位、工作场所,中午午休属于劳动的准备时间,不能狭义理解为下班时间。要正确理解劳动时间与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在岗时间为工作准备、收尾,午休均应理解为工作时间。劳动时间是指在岗时间。因此,云阳人社局及两审法院对《工伤保险条例》理解错误,最终导致判决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