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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月27日在开县白鹤镇,车被他人撞致马路边当地居民房屋柱子受损,因居民扣车致交警无法拖离事故车辆,居民提出赔偿四十万的要求,否则不放车。无奈之下,本人于11月13日致信于开县政府及公安局,公开信发出后引起当地公安局高度重视,最终于昨日下午达成协议,由对方驾驶员赔偿七万余元,我方受损的事故车辆拖离现场进入修理厂。我想说的是任何个人财产受到损失必须依法追偿,而当地居民非法扣押事故车辆,以此胁迫他人达成赔偿协议,理应受到广泛谴责,此现象更不能成为一种常态,否则还谈何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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