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2日凌晨,李正平将自有轻型普通货车交于无证醉酒的温明志从开县郭家镇驾车到开县城玩耍,途经汉郭路大胜村三组时,将15名菜农撞伤,致4人死亡、多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开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正平醉酒后明知温明志大量饮酒且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不具备基本的驾车技能,纵容温明志违反交通法规是本次事故发生直接的原因。温明志未取得驾照,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温明志与李正平弃车逃逸现场,认定温明志、李正平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温明志、李正平分文未予支付受害人相关费用,目前有多人仍在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由相关部门垫付。温明志、李正平经开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最高刑为死刑,而本案温明志醉酒无证驾车致4人死亡,11人轻、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后弃车逃逸,拒不支付受害人相关费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该不该判处死刑?应当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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