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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法院代理审判员蔡元林真该给你普普法

(2014-06-10 09: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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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重庆巫山县刘忠斌系重庆市巫山煤电有限公司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患职业病,经诊断为尘肺二期,经鉴定为四级伤残。该公司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待遇已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发。

刘忠斌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要求煤电公司民事赔偿。经仲裁不服起诉于巫山县人民法院,承办人为该院代理审判员蔡元林独任审理。经审理后,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驳回刘忠斌的诉讼请求。虽然最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但是从法的适用看,《职业病防治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属于法律,其位阶和效力均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因此,该案应适用位阶和效力较高的法律,即应当适用《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刘忠斌除获得工伤赔偿外,可另行获得民事赔偿。因此我想说,代理审判员蔡元林你真该学学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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