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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我在深圳办理外来工彭刚中的断手工伤赔偿案,关于假肢费是否应当一次性支付的争议较大。我当时提出工伤条例未规定,应当参照广东道路事故处理规定,按照4年换一次计算至70岁,一次性付清。当时承办人系宝安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冯健,支持了这一观点。判决后,企业不服,上诉于深圳中院,被维持。此案创造了中国工伤赔偿假肢一次性支付的先例。由此足见冯健法官当时精通法理,充分把握了工伤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随着媒体进行广泛的报道,对于假肢更换费的支付方式,写入了《工伤保险条例》。今日到宝安法院办事,本想去拜会一下冯健法官,可惜没见到他,但得知他现任龙岗区法院副院长,借此表示祝贺。同时,也对深圳中院的郝丽雅副院长在过去担任行政庭庭长期间,对伤残民工权益维护的呼吁和帮助及我本人工作的支持,借此一同表示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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