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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官冉舒坦、沈娟真黑

(2013-11-14 08: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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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开县刘依明夫妇在湖南炎汝高速公路承包挖孔桩时因雷管爆炸致其夫妇受伤,委托我作为代理人,历时两年十余次诉讼,最终刘依明获得98万元赔偿。因刘依明夫妇委托时无能力交付律师费,双方约定案件办完后按赔偿额除去医疗费15%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费。刘依明夫妇获得98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律师费144000元,除去已交付的2万元后,还应支付124000元。刘依明夫妇拒付,律师事务所起诉至渝中区人民法院,由该院冉舒坦承办此案,经审理后判决支付律师事务所5万元律师费,律师事务所不服,上诉至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由沈娟承办,刘依明拒绝到庭,该院却维持上述判决。  在此,我不得不问:

一、律师事务所与刘依明夫妇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试问,案结后支付律师费就是风险代理,依据何在?

二、即使律师事务所与刘依明夫妇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违反行业规定,应属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规定,这是学法律的基本常识。试问,冉舒坦、沈娟你们学过这一法律吗?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你看过吗?

三、据了解,冉舒坦系渝中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合法吗?依据何在?

四、律师事务所交了诉讼保全费,渝中区人民法院未保全,而保全费由律师事务所承担,依据何在?因此,我想说你们这些法官真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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