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人民法院有点怪

昨天接到深圳一同行赖律师打来电话,请求帮忙代交一百元诉讼费,原因是重庆徐强纸业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大新大纸箱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北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在答辩期内深圳市大新大纸箱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江北区人民法院接到管辖异议后,于2013年9月3日以(2013)江法民初字第07223号裁定认为深圳市大新大纸箱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同时,江北区人民法院向该公司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缴费一百元。《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江北区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的形式对管辖的异议成立与否作出裁定,而不是中止诉讼。江北区人民法院怪就怪在不了解《民事诉讼法》基本程序,这就是江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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