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报新读:79号文和它的两个反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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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受理哪些纠纷,本由法律明确规定。但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下发文件,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金的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能受理。
半年来,重庆市民石光平和律师周立太就一直为这个文件苦恼着。
劳动局和法院“协商一致”?
这个文件的文号为:渝劳社办发[2001]79号,标题是“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受理问题的通知”。文件很短,只有300多字,主要内容如下: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
目前,我市各地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为其依法缴纳或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而到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法院的申诉案件不断增加。鉴于该类案件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经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就该类养老保险争议受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没有缴纳或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劳动者要求补缴的申诉不属于司法权管辖的范畴,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告知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
……
三、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欠缴的养老保险金,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告知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
2001年4月3日
在文件的最后,还写着:抄送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市经委。
“这个文件剥夺了公民司法救济的权利,致使重庆市辖区大批工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问题非常严重!”看着窗外鳞次栉比的高楼,周立太说:“作为中国的第四个直辖市,又是在入世之际,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出台这样的文件,实在让人不可思议。”
作为一个律师,让周立太觉得不可思议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只是一个行政部门,居然发出通知说某类案件不属于司法权管辖范围,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这是明显的越权行为,”他说,“而且法院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劳动者有无诉权‘协商一致’是极其荒唐的,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
《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对企业未缴或者欠缴养老保险引发的争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得很明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周立太据此认为,79号文是不合法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没有权力剥夺法律赋予公民通过司法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
纷纷被驳回的诉讼
79号文出台后,重庆市不少劳动者立即感受到了它带来的一系列严重后果。
从79号文出台之日起,重庆市辖区内劳动者就养老保险争议要求仲裁的,结果就只有一个:仲裁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同时,由周立太代理的近百起劳动者诉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金的官司无一例外被驳回,理由也很一致:目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周立太告诉记者,他在全国20多个省打过同样的养老保险官司,劳动者最终都胜诉了,但在重庆,因为这个79号文的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争议,法院连审查都不审查就驳回了。
这样做导致的结果是,纵容了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的社会保险。虽然说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社保部门举报,但很多时候是劳动社保部门对企业罚一点款了事。劳动部门有了罚没收入,劳动者的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
胡巧玲就是周立太代理的100多个养老保险争议的当事人之一。2002年4月30日,胡巧玲工作了10年的万友宾馆歇业,宾馆给了胡6588元补偿就终止了与她的劳动关系,但胡巧玲认为宾馆还应依法为她补缴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
胡多次找劳动部门反映解决,但无济于事。2002年5月14日,她选择了用仲裁、诉讼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经过半年多的折腾,2002年11月18日,重庆市一中院审查认为: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为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的争议,目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并据此驳回胡巧玲的上诉,此为终审裁定。
1月7日,记者在重庆见到了胡巧玲。因为打官司而面带几分疲惫的她问记者:市劳动社保部门出这个文件到底在保护谁?
夏国态和石光平等19人,是重庆市巴南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人。夏国态和石光平在公司工作了20多年,2001年2月27日,公司宣布从2001年3月31日起,因为改制,公司的干部和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公司没有依法为他们及时办理社会保险,59岁的夏国态和40岁的石光平失业后,即失去了基本的社会保障。
与胡巧玲一样,在向社保部门举报无效后,他们采取了用仲裁、诉讼解决争议,也与胡巧玲一样,仲裁委、一审、二审法院都依据79号文裁定驳回了他们的请求。
因为失业与打官司,石光平的生活被大大地改变了。去年,他的妻子与他离了婚。快60岁的夏国态则回到老家,靠儿子的接济过日子,没有收入的晚年生活过得极其拮据。
“现在我们是告状无门,找有关职能部门反映问题又得不到解决,我们实在无法了!”石光平拿出一张重庆市劳动监察整改指令书说:“巴南区劳动局2000年就责令电力公司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但电力公司至今还在欠缴养老保险,你说我们咋办?”
律师状告市政府
2002年5月14日,本着《宪法》规定的“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周立太向重庆市政府法制办递交了《关于建议撤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一、第三条的申请》。在申请中,他指出,79号文只是一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却在该文件中排除公民获得司法救济途径的权利,违反了《宪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申请交上去5个多月,市政府一直没有给周立太一个回音,无奈,2002年10月30日,周立太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重庆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
周立太认为,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重庆市政府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职权,但它在法定的期限内一直没有履行这一职责,对他的申请不予正式答复。
重庆市一中院未对这一诉请进行实体审理。2002年11月4日,一中院下达行政裁定书,对周立太的起诉不予受理,理由是:79号文是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系抽象行政行为,对该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周立太不是上述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周立太不服,向重庆市高院上诉。他认为,他并非直接要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局发布的79号文第一、第三条的抽象行政决定,而是针对重庆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答复的法定义务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002年12月17日,重庆市高院作出行政裁定,还是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周立太的上诉,维持了原裁定。
文件出台的“社会背景”
就在高院下达裁定的前一天,重庆市政府法制办打电话把周立太叫去,口头对他的申请进行了答复:法制办审查后认为79号文确实是违法的,应该撤销,但鉴于种种原因,目前通过法制办来撤销还走不通,希望周立太理解。
1月7日,记者和周立太走访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该局法制处一干部也明确表示,79号文是有问题,当初发文时法制处就极力阻止它出来,但这文件出台是有其社会背景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的一些社会问题。让周立太略感欣慰的是,这位干部说,他们正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重庆市总工会法工部的一位干部也对记者说,这个文件的出台有很深的社会背景。重庆是一个老工业城市,企业的社保欠债很多,另外,当时重庆的法院正办着一个牵扯面很广又很复杂的社保案子,市领导有一个批示。就是在这个批示的基础上,这个文件才出台的。他说,从法律上来讲,这个文件剥夺了劳动者的诉权,肯定是违法的,存在严重问题。
政府部门用堵塞公民诉权的“简单”方式来解决社会难题,作为律师的周立太怎么都不认同。看到在重庆地盘内无法解决此问题,2002年12月26日,周立太又上书国务院,请求国务院责令重庆市人民政府撤销79号文。他说,只要这个文件一天没有撤销,劳动者的司法救济权没有得到恢复,他就一天不会停止反映、呼吁。
就在周立太向国务院申请的10天前,石光平也寄出了一封给重庆市政府的申请书。他说,我作为一名重庆市民,也是该“通知”的受害人,郑重地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要求撤销79号文第一条、第三条,消除我国依法治国道路上的障碍。
据记者了解,这个文件对重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产生了不少负面影响。2002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一份资料显示,重庆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很不乐观。2001年,重庆市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上千万元的企业就有7家,金额近2个亿,而这些企业其实是具备缴费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