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患者获得双赔有法可依
(2013-04-17 15:22:56)四川泸县福集镇水竹林村农民莫世华之子莫德松2006年6月受聘于东莞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从事调漆、喷标等工作,长期接触天那水等职业有害物质。2009年5月21日,经广东省职防院确诊为职业病。2009年11月13日,因医治无效死亡。所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由东莞市社保机构支付因工伤亡待遇37万余元,其家属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工伤待遇以外,应另行支付民事赔偿死亡赔偿金40余万,用人单位拒绝支付。
遭拒后,在他人的推荐下,死者亲属委托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张世兵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不予受理。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经审理于2012年1月12日以(2010)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122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莫德松等人人民币近40万元。上述款项已全部执行。
现行个别法院对当事人因职业病导致的工伤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甚至判决不予支持,实为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经依法确定为职业病,除有权获得工伤赔偿外,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职业病患者除有权获得工伤赔偿外,还可获得民事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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