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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女博士跳楼轻生  怨“男同”丈夫向她坦白

(2013-01-25 09: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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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2012年6月15日凌晨,年仅31岁的四川大学韩语教师、女博士罗洪玲,从13楼坠下,当场死亡。那一刻,一家人呕心沥血构筑的希望之塔轰然倒塌。悲伤,像一张巨大的黑幕,笼罩在每一个人的心上。

罗洪玲生于1981年,是家中唯一的孩子,罗父今年57岁,其母56,罗洪玲的奶奶已近耄耋之年。多年以来,罗家父母靠摆地摊卖书赚钱,收入微薄。既要赡养老母亲,又要供养女儿,生活的艰辛可想而知。

2007年,罗洪玲研究生毕业,毅然决定回到四川,在川大担任韩语教师。孝顺的罗洪玲兴奋地以为:终于可以为亲人做点事了。那时候,罗洪玲每次发了工资,都会给爸妈寄一部分过去,一家人的日子正慢慢好起来。

然而,2012年6月15日凌晨的一声闷响,打破了罗家人的所有希望。由于无法接受男同丈夫程某,罗洪玲选择以最残酷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消息传到罗家,一家人瞬间觉得天塌了。由于长年劳累,罗洪玲的爸妈身体一直不好。听到这个晴天霹雳,年迈的老俩口再也承受不住,双双入院。在医院的前几天,两位老人几乎没有吃过一顿饭、喝过一口水,身体虚脱,仅靠打点滴来维持。

由于事发突然,一家人怕罗奶奶接受不了,并未正面说明。但血浓于水,年过八旬的罗奶奶似乎早有察觉,每日以泪洗面。

悲痛的情绪依旧在罗家蔓延,但生活还要继续。那边,罗洪玲的尸体还在冷冻,每天需要支付不少费用;这边,老两口同时入院,捉襟见肘。而此时,罗洪玲的丈夫程某彻底失踪,音讯全无。

罗洪玲的同学、同事得知这个消息后,自发组织起来,默默为他们送钱。同时,他们也祈求老天,尽快给罗罗家人一个公道的裁决。(我是同性恋,我骗了你。四川大学外国语学院漂亮青年女教师罗洪玲的丈夫程某通过微博向她道歉。罗洪玲后跳楼自杀,岳父母向女婿程某索赔63万余元,认为罗的死是受到了程某系同性恋的刺激(成都商报之前曾作报道)。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武侯法院近日判决,驳回了程某岳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构成骗婚

罗的父母代理人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张志刚律师称,罗洪玲是独生女,出事时仅31岁,结婚才半年。去年6月15日凌晨,罗洪玲在武侯区科华北路一租住处十三楼坠楼身亡。罗洪玲的死源于丈夫程某隐瞒自己男性同性恋倾向进行骗婚,引发两人间激烈矛盾冲突所致。罗在坠楼身亡事发过程中,程某存在严重过错,对因自己言行引发的罗洪玲轻生念头及行为不加防范救助,直接导致惨剧发生。程某多次以极端的精神刺激手段对待罗洪玲,这已经导致罗洪玲产生较严重心理抑郁倾向。程根本未尽到夫妻间法定的互相扶助义务,其过错与不作为与罗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其至少承担50%责任。请求武侯法院判决,程某赔偿罗的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63万余元。

2012年9月20日,武侯法院受理了此案。11月6日,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时,程某没有来法院,而是委托他的代理律师出庭。程某律师说,罗洪玲是坠楼死的,程某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法律上的不作为。程某的言行与罗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程某不应承担责任。程某的行为不构成骗婚,他与罗的结合,符合婚姻法规定。罗父母的索赔于法无据,程某之前已支付了3.2万元。

理由:同性恋倾向不影响自愿登记

武侯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同性恋倾向及行为,法律尚无禁止性规定。因此,无论罗洪玲与程某婚前是否知悉对方或者双方有同性恋倾向,均不影响双方自愿登记的法律效力。罗的父母称程骗婚,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其感情的伤害和情绪的刺激是双向的,应对矛盾的方式也是多样的。对程某公开自己性取向的行为,跳楼自杀并非是罗必然的、唯一的应对方式。因此,程某的行为与罗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说法,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罗洪玲生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情绪的控制和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罗本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程某是否进行了劝慰、照看、防范和阻止,并不产生法律责任主体的变更和转移。罗父母起诉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法院判决,驳回罗父母的诉讼请求。罗的父母不服,将向成都中院上诉。

据青岛新闻网2012年07月24日、四川新闻网2013年01月07日

  

律师提示

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

周立太律师  马飞飞律师

    该案系家庭成员间财产争议引发的离婚纠纷。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在李老太与徐阿公感情并未破裂的情况下,其子女要求父母离婚,系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非法行为。

   其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能因为父母的“偏心”而不履行其法定义务。

   最后,就徐阿公处理财产来看,其行为对外合法有效,但对内有失妥当。因为两套拆迁房都属于李老太与徐阿公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置权,而徐阿公擅自将一套房子出卖并将所得价款全部给小儿子,侵犯了李老太的财产权益,如能与李老太商量,或可避免后面的纠纷。

   因此,大家在处置夫妻重大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时,应征得对方的同意,最好从家庭和谐角度,考虑其他家庭成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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