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二审不如幺(一)审?——形同虚设的二审
(2013-01-24 15: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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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二审不如幺(一)审?——形同虚设的二审
我国现行诉讼法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在法定期内均有权提起上诉。国家设立两审终审制的目,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和公正的审理。
现实中的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案件纯属走过场,我们办理的二审案件几乎在全国各地都是一样。
二审合议庭审理案件几乎都是流于形式,审理期间一般都不书面告知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判决前由一名承办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我受合议庭的委托,本合议庭由××组成,我是本案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询问,并告知是否申请法官回避。事实上,当事人对合议庭其他两名法官姓甚名谁均不清楚。这样的回避制度同样是形同虚设。
下面是我在某中院开庭时与法官的对话:
法官:我受合议庭的委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我是本案承办人,请问上诉人是否申请回避?
答:我首先对法官阐明一个观点,我并非对合议庭人员有意见,法院在开庭前并未书面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这样唐突地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对合议庭的法官根本未见过面,也不知道合议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是否有利害关系,不能让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权流于形式,这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法官:你的意见我会转告合议庭,但现实情况就是如此。下面开始询问当事人,上诉人除上诉状内容外有无补充?
答:无补充。
法官:被上诉人答辩?
答: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要求维持原审判决。
法官:双方当事人有无新证据提交?
均答无新证据。
法官:今日询问到此结束,合议庭合议后另行判决。
当事人对二审法院如此审理上诉案件十分愤怒,“老子交了钱到二审法院,结果连说话的机会都没有,给钱买话说,结果给钱也说不了话”。
我在广东某中院参加庭审,承办法官告诉我说,一个下午已经审理了七件上诉案件,可以想象这样的办案效率,审理案件的质量究竟能有多高。
再说案件的合议,按规定,合议应由三名法官共同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而事实上如前述,合议庭的法官只有一个人参加庭审询问和阅读案卷,合议时其余两名法官只能听取参加询问的法官汇报意见。此一人对案件的审理意见完全代表了合议庭的审判意见,参与合议的两名法官对汇报意见法官的审判意见还不能不同意,因为大家同属合议庭成员,都是采取同样的审理模式,如果提出不同意见,则下次自己承办的案件同样会遭至不同意见,就这样形成一种默契。
另外还有一种现象,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审理上诉案件均是划片区管辖,一般是一至三年轮换一次。一审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一审案件如果有疑问的,一般均会向负责本片区的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汇报请示,经研究后再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要提起上诉,法官就公开对当事人讲: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是与二审法院沟通后商议的结果,如果上诉将会维持原判。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二审法院案多人少,在人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必须完成审判任务。
二是部分法官的认识不足,按照前述的模式审理二审案件虽然方便了自己,损害的虽是个别当事人的利益,但长此以往,损害的却是整个法律公正的公信力,损害的是司法公正的权威性。
当然,审理案件的审限对审判人员也有极大的压力,另外在制度上要对法官实行错案追究制,因此导致了一审法官与二审法官沟通,共同作出一审判决。法官是人不是神,是人都有可能发生失误导致错案,设定错案追究制,客观上并无害处,但现实中确实有上述弊端。
因此我常说“二审不如幺审”,幺审即一审。一审审理案件法官还得调查整个案件事实,主持举证质证,辩论,然后才作出判决。二审程序的简单,也导致当事人对律师也有极大的不满情绪,委托律师交了律师费,结果连话都没机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