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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禁止实习律师出庭有违法律规定

(2012-03-08 22:23:10)
标签:

杂谈

周立太

36,本人带一名实习律师到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某法庭参加蔡某某等七人劳动争议一案诉讼活动,法官告知实习律师不准出庭参与诉讼,其依据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0859发出深中法(200879号文《关于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助理不得在法院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据了解,该文下发后,致使深圳辖区实习律师均不得出庭参与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据悉,深圳有关法院或法官也曾经认为此文有问题,也曾反映至深圳中院,但至今未纠正,不得不执行上述文件。

众所周知,律师助理是律师事务所聘请的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与律师业务有关的律师业务,但此前,深圳的律师助理确实存在在外面揽案件,挂律师的名出庭参与诉讼,影响法律服务市场混乱,但必须区别实习律师与律师助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实习律师是经司法资格考试合格,根据《律师法》及行业的要求,实习一年后经考核方可转为正式律师。早年司法部发文规定,实习律师、律师对外统称律师。根据《律师法》及行业规范的要求,实习律师不得独立承办律师业务,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抄送于深圳市司法局,但深圳市司法局及律协对此均未提出异议,不得不令人深感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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