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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渝黔两农民工的遭遇看广东有关医院的冷漠

(2011-12-21 16: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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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邓友国、杨国玖夫妇之子邓超2011823日受聘于被告广州黄埔华苑大酒店(以下简称华苑酒店),担任中餐服务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没有为邓超办理医疗保险。

20111130晚上8时许,邓超在华苑酒店的员工宿舍突发疾病晕厥,被工友和酒店派人送往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以下简称电力医院)治疗。因需要住院治疗,酒店老板拒绝支付医疗费,该院未采取任何医疗救助措施。

次日上午由酒店派车将邓超送往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黄埔院区(以下简称附属医院),但该院也没有采取任何医疗救助措施,仅是做了头部CT检查就草草了事。后邓友国、杨国玖夫妇从重庆城口县赶到广州,发现邓超已生命垂危,其家属交付医疗费后,附属医院才于2011115日对邓超做核磁共振和胸透检查,但没有采取其他任何诊疗、救治措施。

126下午2时许,邓超被转至广州市胸科医院,该院检查之后确认已无法救治。邓超于127号晚上十一点五分死亡,诊断为邓超因感染性休克死亡并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贵州省正安县安场镇石井村清塘组陈坤绪之妻何世英于201056上午在上班时突然晕倒,当即被厂方送往惠阳三和医院,被诊断为血管性晕厥,后被安排住进该院五楼6号重症加护病房,因厂房认为医疗费过高,拒绝支付医疗费。医院于201057强行办理出院手续,但仍然住在病房,医院拒绝给于治疗,导致何世英精神出现不正常。于58晚出现狂躁等症状,医院给其注射了镇定剂,但没有将何世英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次日五时许何世英跳楼死亡。陈坤绪以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为由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以医院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作出判决四万多元钱。陈坤绪不服上诉于惠州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上述两案均说明了一个问题用人单位没有为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民工患病以后垫付医疗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作为医院本应根据国家医疗相关方面的规定对患者给予抢救治疗。但广东的相关医院却冷漠无情,见死不救。眼看年纪轻轻的邓超活活死在医院。何世英在用人单位拒付医疗费的情况下,医院却拒绝治疗,导致其引发精神病。医院有义务转院而没有转院,最终导致何世英跳楼身亡的惨剧。广东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外来务工人员的辛勤劳动,而上述两个案例足以说明广东相关医院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冷漠,和对生命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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