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可查律师身份,但法官的身份谁来查?
(2011-11-02 09: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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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周立太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年满二十三岁以上,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经院长提名,同级人大任命方可担任法官。现实中,一些上级法院工作人员下派到基层法院从事审判工作,事实上,一是人事关系并未发生变化,二是并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同级人大更不可能任命为法官。即使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未经同级人大任命,本不应当从事审判工作。现实中,由院长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就从事案件的审判,时有发生,同时,助理审判员不等同于审判员。2002年以后,初任的助理审判员和初任的审判员一样都需要首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是,二者之间却存在本质区别,这些区别体现在:一是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命,审判员由人大任命。二是助理审判员不能独任审判,审判员能够独任审判。三是助理审判员不能够参加合议庭,审判员能够参加合议庭。这是《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所确定的条件。如本所一件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由重庆高院下派到渝中区法院的何凤祥承办此案,而《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而本案系何凤祥以代理审判员的身份独任审理的案件,本应转换程序,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先起诉列为原告,后起诉列为被告,对双方的请求一并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而何凤祥在判决书中所表达的称谓原告又是被告,被告又是原告。对这一基本的认识,何却一无所知,谈何实体公正。因此,我想说当律师进入法庭的时候要查律师的身份,而法官的身份又由谁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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