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职工也有三六九等?
(2010-10-22 16:27:01)
标签:
杂谈 |
周立太
陈某某等人分别于1995年至1997年在不同的时间入职于奉节县朱衣、竹园、公平等不同的乡镇供电所工作,原供电所的性质系区乡地方企业,独立核算。
2000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始实行电力体制改革,原则是一县一公司。因此,各供电所整体被无偿移交给奉节县三峡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7年),性质属地方国有。
2007年10月17日,由重庆市电力公司与奉节县人民政府共同出资成立重庆市奉节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系重庆市电力公司控股的国有企业),其中奉节县人民政府占10%的股份。陈某某等人的劳动关便自动移交到该公司,新公司成立后,便与姚某某等30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陈某某等100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原工作岗位不变。
2007年底按照该公司的要求,由劳动者提出申请,合同期限变更为三年(所签合同一直由公司扣留、未交给劳动者)。在陈某某、姚某某等131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认为:由奉节县三峡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转到该公司的职工属临时工,其他为正式职工。因此,在同一岗位的职工中,每年的工资、福利、奖金相差2万多元,其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也未能办理,因此引起争议。陈某某等人于2010年9月29日向奉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认为本案系企业改制所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故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陈某某等人不服,于2010年10月14日依法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本案正在立案审查中。
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明白,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便没有正式职工与临时职工的区别。并且重庆市劳动局还专门针对此区别向劳动部请示,劳动部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不再区分正式职工与临时职工。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更加明确了不再区分正式职工和临时职工。然而,作为国家电网重庆市奉节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将职工分为正式工和临时工,并实行差别待遇。
我认为,这并不代表国电不懂法,而是国电把自己当成电老虎,老虎的屁股摸不得。当然,另一个因素便是重庆市奉节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还包括奉节县人民政府,不排除非法律因素的存在。同时,我不得不问:陈某某等人原所在的公司被国家电网整体收购,并与奉节县人民政府共同出资成立了重庆市奉节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成立后,劳动者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因工资待遇引发争议,这是一个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然而,奉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以企业改制而引发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范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这足以说明奉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未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是不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