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头军师”恰是我们的老师
(2009-11-13 1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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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赵 勇
在重庆打黑审判中,75岁的刑法专家赵长青教授,以及多名律师,因为担任涉黑案被告人的辩护人,而成为话题人物,他们遭到不少网民的“扔砖”,甚至被斥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南方都市报》11月9日)
纵观事件,赵长青教授等辩护人之所以遭网民顿足捶胸地谩骂、诅咒、嘲讽,其焦点就在于,公诉方对以黎强为首的黑社会组织“称霸一方,残害群众”的论述,被赵教授们认为是:经不起法学上的推敲;且1849件证据无一指向黎强就是“黑社会”,所以“黑社会”的罪名不能成立。
同时,周立太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警惕打黑运动化、扩大化。”
喊一声口号,写一条标语,挂一块牌子便能将人打翻在地,永世不得翻身。然而,这样的打倒方式,只能是一时的痛快,而不可能将罪恶置于死地,更难以接受历史的检验。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治的基本原则,而当指认黎强为“黑社会”的事实,在法学上站不住脚的时候,又如何进行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呢?
如此看来,网民们认定的真实事实,与刑法专家赵长青教授所讨要的法律“事实”形成了“差之毫厘,误之千里”的局面。
然而,这一“误之千里”局面的形成,是冰冻三尺,非一日寒的使然。
解剖学,是西医的坚实基础,现代科技进入医学诊断,X光、同位素、心电图、β超、CT等等把病,都以客观的手段实实在在地摆在了人们的面前。
而以辨证施治的中医,则以个人望、闻、问、切的“四诊”方式,使病人的病,只有医生一个人心中有数,而其他任何人,只有获得阴阳失衡、气血不足、经络不通的大慨念。
千百年来,我们面对关乎自己性命的大事,都一直是以慨念而应对着的,因此,当面对别人的罪与恶时,也就自然而然地把慨念搬了出来。
60年前的东京战犯审判。中国方面觉得那就是走个形式罢了,结果必是铁板订钉地杀头。因此,审判之初,中国检察官在没有认真搜集证据的情形之下,便义愤填膺地指出:“日军奸淫烧杀,无恶不作……”,指控完毕,引起法庭上嘘声一片。后来,中国检察官才慢慢学会了用证据说话,与战犯的辩护人进行着铁证如山般的质证。
中国现行的司法操作模式,是西学东进的产物,形成了“确定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的三大特征,克服了“概括性”、“号召性”、“政策性”、“有用性”的主观不足,使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律体系的严谨性与科学性得以实现。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因此,诉讼的学问与诉讼的实际操作,其精髓全在于是否能够搜集到能够证明原告方所主张的事实的有力证据。
没有深临其境的法官,岂能采信人云亦云的真实事实?唯有被证据证实了的事实,才能成为法官以法律“准绳”量度的依据。显然,在法官面前,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也就是说,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即使事情本来是那个样子,在法律上也是不能被认定的。
西方的绘画、雕塑,因重视解剖,而获得了形似,中国的绘画与雕塑,因乎视了解剖,只能求得神似。
在法治的审判庭里,检察官以慨念进行公诉,律师们以法律的方式替“黑社会”讨要事实,便激起了网民们慨念化的“民愤”。
撇开事实,用慨念去实现法治,这样的法治,只怕是会“差之毫厘,误之千里”呀。
重庆的打黑除恶之中,暴露出我们对法律的操作熟练程度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被网民们斥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们,不正是在为我们上课吗?
(东北新闻网)[责任编辑:小胖]
在重庆打黑审判中,75岁的刑法专家赵长青教授,以及多名律师,因为担任涉黑案被告人的辩护人,而成为话题人物,他们遭到不少网民的“扔砖”,甚至被斥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南方都市报》11月9日)
纵观事件,赵长青教授等辩护人之所以遭网民顿足捶胸地谩骂、诅咒、嘲讽,其焦点就在于,公诉方对以黎强为首的黑社会组织“称霸一方,残害群众”的论述,被赵教授们认为是:经不起法学上的推敲;且1849件证据无一指向黎强就是“黑社会”,所以“黑社会”的罪名不能成立。
同时,周立太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警惕打黑运动化、扩大化。”
喊一声口号,写一条标语,挂一块牌子便能将人打翻在地,永世不得翻身。然而,这样的打倒方式,只能是一时的痛快,而不可能将罪恶置于死地,更难以接受历史的检验。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治的基本原则,而当指认黎强为“黑社会”的事实,在法学上站不住脚的时候,又如何进行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呢?
如此看来,网民们认定的真实事实,与刑法专家赵长青教授所讨要的法律“事实”形成了“差之毫厘,误之千里”的局面。
然而,这一“误之千里”局面的形成,是冰冻三尺,非一日寒的使然。
解剖学,是西医的坚实基础,现代科技进入医学诊断,X光、同位素、心电图、β超、CT等等把病,都以客观的手段实实在在地摆在了人们的面前。
而以辨证施治的中医,则以个人望、闻、问、切的“四诊”方式,使病人的病,只有医生一个人心中有数,而其他任何人,只有获得阴阳失衡、气血不足、经络不通的大慨念。
千百年来,我们面对关乎自己性命的大事,都一直是以慨念而应对着的,因此,当面对别人的罪与恶时,也就自然而然地把慨念搬了出来。
60年前的东京战犯审判。中国方面觉得那就是走个形式罢了,结果必是铁板订钉地杀头。因此,审判之初,中国检察官在没有认真搜集证据的情形之下,便义愤填膺地指出:“日军奸淫烧杀,无恶不作……”,指控完毕,引起法庭上嘘声一片。后来,中国检察官才慢慢学会了用证据说话,与战犯的辩护人进行着铁证如山般的质证。
中国现行的司法操作模式,是西学东进的产物,形成了“确定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的三大特征,克服了“概括性”、“号召性”、“政策性”、“有用性”的主观不足,使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律体系的严谨性与科学性得以实现。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因此,诉讼的学问与诉讼的实际操作,其精髓全在于是否能够搜集到能够证明原告方所主张的事实的有力证据。
没有深临其境的法官,岂能采信人云亦云的真实事实?唯有被证据证实了的事实,才能成为法官以法律“准绳”量度的依据。显然,在法官面前,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也就是说,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即使事情本来是那个样子,在法律上也是不能被认定的。
西方的绘画、雕塑,因重视解剖,而获得了形似,中国的绘画与雕塑,因乎视了解剖,只能求得神似。
在法治的审判庭里,检察官以慨念进行公诉,律师们以法律的方式替“黑社会”讨要事实,便激起了网民们慨念化的“民愤”。
撇开事实,用慨念去实现法治,这样的法治,只怕是会“差之毫厘,误之千里”呀。
重庆的打黑除恶之中,暴露出我们对法律的操作熟练程度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被网民们斥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们,不正是在为我们上课吗?
(东北新闻网)[责任编辑:小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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