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指派出海捕鱼死亡不属工亡?
(2009-08-10 15: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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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周立太
重庆市开县岳溪镇村民谭跃民于 2007年1月25日与重庆渝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渝万公司)签订劳务中介合同。该合同载明渝万公司受境外渔业公司的委托,代理组织乙方(谭跃民等)赴境外从事远洋渔业捕捞工作,其工资分为境内代发、境外直发两部分,境内代发工资分年计算,第一年每月140美元,第二年每月150美元,第三年每月160美元,由雇主委托渝万公司分期代发,境外直发部分为每月50美元,雇主直发。乙方在境外船上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由渝万公司接受雇主委托按中国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善后处理,因工受伤或疾病由雇主负责在境外治愈并承担费用。后在2008年1月3日签订补充条款规定谭跃民完成36个月合同期,渝万公司同意每月增加代发工资46美元。经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出境捕鱼民工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350美元。
2007年8月14日,谭跃民到台湾国华海洋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荣航号”渔船从事捕鱼工作。当地时间2008年3月5日20点,该船位于南纬08°20′360″,西经08°19′150″海域,谭跃民入舱休息。次日凌晨7点是谭跃民换班时间,此时船员发现谭跃民失踪。经三天海上搜寻无果。当地时间3月16日,该船在南纬08 °22′380″ ,西经08°02 ′145″海域发现其尸体。
荣航号渔船全体船员出具海事报告及荣航号海事报告各一份,其中海事报告中船长陈敏盛的签章在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陈祺昌事务所认证。
2008年7月21日,英属维尔京群岛联合企业有限公司将两份海事报告邮寄给渝万公司。
2008年3月12日,渝万公司向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对谭跃民的死亡性质进行认定。该表由渝万公司填写,注明谭跃民与渝万公司关系为劳务派遣,该公司认为其死亡为非因工死亡。
2008年3月20日,区劳社局作出万州劳伤【2008】113号工伤认定书,认定谭跃民死亡性质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其死亡性质不属于工伤。黄书银不服,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劳社复决字【2008】9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万州劳伤【2008】1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黄书银仍不服,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期间,区劳社局于2008年7月3日作出万州劳伤【2008】32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决定撤销万州劳伤【2008】1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渝万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黄书银于2008年8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万州区人民法院以(2008)万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予以准许。
区劳社局经调查核实后,根据《劳务中介合同》第七条“……员工死亡认定,以员工工作船船员联名签字的海事报告传真件为认定依据”之约定,根据荣航号海事报告内容,确认谭跃民在休息时间出舱小便落水身亡,于2008年8月14日以万州劳伤【2008】42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谭跃民死亡不属工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