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北京律师老跟北京市司法局不和谐?
(2009-05-30 15:42:37)
标签:
杂谈 |
周立太
多年来,通过一些媒体和与一些北京律师的接触,给我一个直觉的感觉:一些北京律师与北京市司法局长期不和谐,甚至是存在很大的矛盾。出现这样的局面,我想原因肯定与有些北京律师自身在思想和行为上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有关。然而,最近我在北京经历的一件事,让我终于明白原来北京市司法局也应该被打板子。
今年4月29日上午10时许,我因办案需要同助手一道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和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派出所查询其辖区居民李某的户籍信息,遭到接待民警拒绝。其拒绝的理由是:根据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2004年8月27日制定的《关于对北京市执业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和出据户籍登记证明材料的管理规定》(人管办字[2004]208号)的规定,北京市外律师欲查询北京市人口信息,必须先到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核实其律师身份,并换取北京市司法局统一印制的《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后,方可查询。该文件上还说这是“与北京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北京市律师协会研究”,制定的本规定。虽然接待民警态度很好很有耐心,将文件的原件给我摘抄后,又不停地给领导请示是否可以通融(领导最终没有准许我查询),但我仍然感觉受到了歧视而十分气愤。律师协会和司法局,应该说是我们律师的娘家,皇城脚下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和司法局,怎么就可以“伙同”公安机构出台这种歧视外地律师的很荒唐、很违法的土政策呢?我当即通过114查询到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的电话号码,把电话打过去提出了强烈质疑。对方在电话中一再让我息怒,并承诺只要我过去他们立即就给我出具介绍信。生性“咬卵”的我告诉他:“我就是不去,只会今天就起诉你们司法局。”当天下午我就一纸诉状将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和西城区公安分局告上西城区人民法院。本月27日,西城区法院告诉我,西城区公安局已经意识到208号文的不当,希望与我进行庭前协商,法院也打算给北京市公安局去司法意见书,建议该局废止208号文。
我起诉北京市相关政府机关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废止歧视我们外地律师的208号文,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现在看来目的已经达到。然而我不明白的是,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就可以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北京市律协和北京市司法局作为律师的行业协会和行政主管部门,难道对这样的规定不知道吗?他们是真不知道还是故意为之?如果是真不知道,说明他们应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如果是明知而为,那他们的手也伸得太长了吧!对外地律师尚且如此,他们对待北京律师如何,就可想而知了。为何北京有一些律师长期与他们不和谐,原因也就不言自明。这也让我想起了今年2月份发生在我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的一件事,有一批当事人无理要求与律所解除委托合同,按合同本应是不退费的,但考虑到是群体案件,我们同意一周内全额退费(因所内经济紧张无法立即支付),但他们坚决要求必须马上一次性退费,并聚集在所里无理取闹。重庆市司法局律管处和市律协得知情况后,及时派员赶到律所进行协调,最后市律协主动给我所借支10万元退还当事人,从而使问题当天得到了解决。两相比较,我想北京市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司法局,应该感到汗颜。
附件: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文件摘要
文件题目:《关于印发对北京市执业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和出据户籍证明材料管理的规定》
文件文号:人管办字[2004]208号
制发时间:2004年8月27日
内容摘要:
经我处与北京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北京市律师协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律师查询北京市人口信息统一由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提供律师执业资格认定。
外省律师查询北京市人口信息,统一由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委托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协助核实其身份。
二、律师查询北京市人口信息必须提交以下手续:
(一)出据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统一印制的《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事务所填写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有效。
(二)交验律师执业证原件,经与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提供的注册律师数据库核查无误有效。
(三)委托代理协议原件审核或律师事务所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复印件一份和《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由查询单位存档,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必须以委托代理协议为依据,经查明无委托代理协议而从事查询的,一律不予查询。
(四)律师查询北京市人口信息只能查询与代理案件有关人口信息和户籍资料,不得查询与代理案件无关的人口信息和户籍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