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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太
最近,我在云阳办理史桂云等六十人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一援助律师担任其该公司的代理人,我当庭提出质疑,理由是援助律师接受案件委托人的对象必须是自然人。援助律师只能由援助中心指派接受符合受援条件公民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后经云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示有关部门,最终确定该援助律师不能作为公司的代理人。
事实上,在个别区县援助律师办理有偿案件、担任法律顾问,已引起了社会律师的质疑。原因是援助律师其工资差旅费都是由政府支付,另行办理其他有偿案件无形中与社会律师必然造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据我所知,个别区县司法局把援助律师办理有偿案件作为了一种创收手段。抵制援助律师办理有偿案件不仅是市司法局加强监督查处的责任,更是每个律师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