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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公安分局为何正事不足,邪而有余?

(2007-10-26 17:25:37)
九龙坡区公安分局为何正事不足,邪而有余?

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翟文远于2000年3月在重庆移动公司歇台子营业厅购买13508343375手机号,仅仅使用了两月,翟文远就在2000年5月丢失了这张号卡,当月翟文远就到营业厅申请报停,但是营业厅的工作人员要求提供当时购买该号卡所签订的合同,因为翟文远将这份合同也丢失,移动公司便不同意立即办理停机。

事后不久,13508343375号成了空号。

时隔7年,2007年10月25日翟文远收到了加盖“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刑警支队”印章的协助调查通知书,该通知认为翟文远办理的13508343375移动手机号自2000年5月开始欠费,经多次催收,既未说明理由,也未交纳话费,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接受调查此案,限翟文远在2007年11月3日前到刑警支队协助调查,逾期将会采取相关措施。

稍懂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翟文远与重庆移动公司签订购买手机号合同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只能由《合同法》进行调整,翟文远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的身份证及居住地真实有效,并无以欺诈方式签订合同行为,在使用该手机号过程中也不存在恶意欠费的行为,并不构成经济犯罪。事后不久,该手机号变为了空号,说明移动公司早已经对该号码进行了停机消号处理,怎么可能会继续产生话费?在翟文远亲临移动营业厅申请停机的情况下,即使继续产生了话费,该扩大损失也只能是由移动公司自己承担,而不能转嫁由消费者承担。

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对一件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案件插手调查,甚至作为刑事案件由刑事警察支队立案调查,作为律师我无法为该局的行为找到法律上的任何依据,很显然这是公安机关利用国家法律赋予的强制权利越权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是一种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为,其中的猫腻,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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