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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如此整我

(2007-09-13 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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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历史

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如此整我 

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如此整我

 

周立太

 

我是1996年5月因为办理一件案件到了深圳,在我未去之前,深圳市的宝安、龙岗两区的伤残民工的工伤待遇补偿基数,均是以两区人民政府的批文为依据,以深圳市93年度是职工月平均工资679元作为计发基数,断一只手(五级伤残)仅赔偿33102.5元。但是,根据当时的《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以工伤发生的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伤残补助的计发基数,即1996年的工伤事故必须是以1995年度深圳市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伤残补助的计发基数,1997年是以1996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以此类推。

按照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的缴付以及工伤伤残补助的赔付,均是按照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收取和赔付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人民政府以批文的形式作出决定,几年来均一直按照1993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伤残补助的计发基数,是因为两区人民政府认为,如果严格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向企业征缴工伤保险基金,势必增加企业的负担,影响到当地的投资环境,从而以地方政府批文的方式,决定既不按照法律规定向企业征缴工伤保险基金,也不按照法律规定对伤残的民工作出工伤保险赔付。

我在1996年至1999年期间,先后代理了王某等200余名在深圳受伤的外来民工工伤赔偿案件。这些伤残民工因为不服宝安、龙岗两区社保局的工伤保险待遇赔付决定,而向宝安、龙岗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均判决这些伤残民工败诉,王某等200余人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判决撤消了宝安、龙岗两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撤消了宝安、龙岗两区社保局对王某等200余人作出的工伤保险赔付决定,并判令宝安、龙岗两区社保局限期从新作出决定。

当年,深圳的工伤事故频频发生,由于两地的社保机构多年来都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征收社保基金,现在如果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势必会对地方财政产生严重影响。1998年9月16日,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牵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市劳动局、市社保局、工会等共同参与商讨如何应对社保局败诉的这一系列案件,最后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名义出台了一个专门针对宝安、龙岗两区伤残民工工伤赔偿计发基数的批文,决定将原来两区人民政府确定的679元计发基数降为更低的571元。

宝安、龙岗两区社保局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批复为依据,以571元作为计发基数对王某等200余名伤残民工重新作出赔付决定时,王某等伤残民工再次向宝安、龙岗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龙岗区社保局诱使一个当事人将与我们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复制提供给社保局,这份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扣除社保局已经决定赔付的33102.5元不收取律师费外,经诉讼获得的增加部分按照20%支付律师费。龙岗区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在庭审期间将这份委托合同作为一份证据提交,并大肆对我进行人身攻击。

案件经宝安、龙岗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全部判决王某等200余人败诉,当时有媒体以《从大胜诉到大败诉》为题对此事做过追踪报道。

王某等人均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于2000年1月28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宣判。宣判当日,我们会同大部分的当事人一起,在深圳龙岗租了两辆中巴车一起前往深圳中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改初衷,认为两区社保局按照571元为基数的赔付决定是正确的,上一次终审判决认为伤残民工的假肢应当定期进行更换,此次终审判决却对当事人提起的定期更换假肢主张不予支持,从而判决王某等200余名伤残民工全部败诉。

意想不到的是,当案件宣判完毕,法官和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即把我和我的这些当事人隔离开来,将这些当事人全部带到隔壁的第五审判庭,与事先安排好的银行工作人员一起,按照我们起诉所要求的赔偿金额一分不差地划入这些当事人的帐户,另外再现金支付每个当事人返家的路费400元,用事先准备好的巴士车将这些当事人立即送往各个车站码头,把这些领到赔偿款的所有当事人送回了他们的家乡。

深圳市有关政府部门一直认为我是个“刁民”律师,为了能对我实施有效的打击报复,可谓是挖空了心思,耍尽了手段。一方面公开宣判我所代理的这些案件全部败诉,一方面又一分不差地按照我们起诉要求的金额全额对我的当事人进行赔付,将这些当事人直接送到他们返家的车站码头,无非就是要我忙碌几年收不到律师费。法院既然已经判决当事人败诉,我就不能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我的当事人要求支付律师费,其心思不可谓不狼毒。

我对这些已经过去的事件不想再做任何评论,仅想将这些曾亲身经历的事件记录下来,整个事件的情况,在央视“社会经纬”栏目《一言难尽的周立太》有更为翔实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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