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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惹的祸!

(2007-08-29 1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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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探索

周立太律师

 

风险代理惹的祸!

周立太

 

 

在律师这个行业,特别是在办理民工案件方面,是本人率先推行风险代理,使诸多民工打得起官司,获得了实惠,但是这样的风险代理也使我周立太尝尽了苦头。

 

案例1

200112月,某铁路企业承建重庆到贵州的渝黔高速公路,该铁路企业将部分标段转包给重庆市綦江县当地农民李祥光,由李祥光组织民工进行施工建设。工程即将按近尾声时,铁路企业以各种理由将李祥光赶出工地,不让其继续施工。

按照李祥光与铁路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铁路企业除已支付的款项外,尚欠李祥光工程款500余万元。李祥光委托本所作为他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企业支付尚欠的工程余款500余万元。

李祥光在承包该段工程期间,以私人的名义向银行和亲戚借贷数百万元,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因为他无钱交纳应付的律师费,便约定采取风险代理,案结后按5%支付律师费。

李祥光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通知交纳诉讼费3.8万余元,李祥光因为欠数百万元的外债而到处躲藏,根本无钱向法院交纳这笔不菲的诉讼费。李祥光到律师事务所提出请求,无论如何希望律师事务所借给他3.8万交纳重庆市一中院收取的案件诉讼费,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借给了李祥光3.8万元交纳诉讼费。

诉讼期间,铁路企业对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提出异议,法院便委托进行司法审核评估。因为李祥光系个人承包,无相关资质,评估结果李祥光领取的款项已经超出了应领取的工程款,因此法院判决李祥光败诉。

贫病交加的李祥光得到法院这样的判决结果,于20033月含冤去逝。律师事务所代理这个案件,不但应收的律师费化作泡影,就连借给李祥光的3.8万元也无法收回。

 

案例2

张礼洁,男,汉族,于2002810日受聘于重庆华泰建设公司,2002825日发生工伤造成高位截瘫。

张礼洁委托周立太、白自强担任其工伤性质认定、行政诉讼一、一审,仲裁、法院诉讼一、二审及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张礼洁于2002925日与律师事务素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签订合同时交3000元,案结后按20%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如案件败诉,律师事务所退还事前交纳的3000元。

案件诉讼过程中,恰逢周立太律师事务所起诉重庆合川伤残工人刘朝正官司胜诉后拒付律师费事件,中央电视台在采访该案过程中采访了张礼洁,记者问张官司胜诉后是否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费,张礼洁当时回答得很爽快:周立太律师为我办了案子,我一定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他的律师费,不会象别人一样,做人要讲良心。

经过2年多的艰难诉讼,案子在2005年有了结果,判决企业支付张礼洁医疗费17万元,伤残补助等费用24万余元。案件执行后,我们驱车赶到张礼洁家,要求张礼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张礼洁靠在床上,一边放着一袋生花生,端着一个小酒杯,晕得很自在,对我们提出要求支付律师费的事一口回绝,并说:我都不认识周律师,给什么钱?况且委托书和委托合同都不是我签的字。

事实上,此前本人多次前往医院看望他,并陪同英国BBC电视台采访过他。签订合同时,因为张礼洁高位截瘫行动不便,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时是他的妻子,委托合同和委托书确实是张礼洁的妻子代签的。

这个案件,虽然经过长达2年多的艰难诉讼,为张礼洁赢得了计40余万元的赔偿,但律师事务所除签合同时收取的3000元外,另外该收取的律师费分文没有收到。

 

案例3

李少群等29人,先后于1990年至2004年受聘于香城玩品糖厂(深圳)有限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厂方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也未办理工伤保险。李少群等人委托周立太和杜江律师担任仲裁和一、二审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每人一次性交付1500元(含办案差旅费)。本案在诉讼中引起了当地政府部门的极力干预,仲裁委驳回了李少群等人的请求,大鹏仲裁庭要求李少群交纳十余万元的仲裁费,我们极力争取到缓交,当案件仲裁后,仲裁庭拒绝给当时人复印送达回证,要求当事人交清十余万仲裁费后才给予复印。

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我们在15天内依法向龙岗区大鹏法庭起诉,因为没有仲裁庭的送达回证,法院坚决不予立案,经与法院多次交涉,法院立案受理。案件最终还是被判决当事人败诉。我们体谅当事人的困难,通知深圳分所全部将收取的律师费退还给当事人。殊不知当事人并不领情,错误的认为我们退他们的费用就表示我们在办理这个案件过程中有问题,邀约一起来到分所,堵大门,闹事,真是让人哭笑不得。据说最近当事人已经向司法局投诉,为此我们还得抽出时间和精力接受司法局的询问。

 

案例4

李朝海,男,54岁,重庆市大足县人,农民。

200651,李朝海受聘于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07313李朝海在工作中造成腰部受伤。

2007515委托本人和李方春担任其代理人。

2007517,我们代理李朝海向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部分裁决,要求企业首先支付李朝海医疗费。

2007527我们便向大足县劳动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公司注册地在重庆市大足县,事故发生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

为了办好此案,本案的承办律师先后十余次到大足县调查证人,搜集证据。按照仲裁委的要求,李朝海要交纳一千余元的费用,李朝海对此很是不满,甚至认为我们给他办理案件太慢了,要求我们退费。我们给他耐心地做解释工作,告诉他办理案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有个过程,李朝海之妻仍坚持要求退费。我们提出,按照行业规定已经我们的合同约定,当事人单方面终止委托合同本不应该退还费用,但是鉴于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情况,即使退费,也应当扣除已经发生的差旅费。李朝海的妻子对此很不理解,甚至大发雷霆,并打电话到司法局投诉。

200164日以来,重庆总所成立以来,我先后受理了重庆地区数百人因涉及企业改制职工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这些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仲裁委还是法院均应受理,但是地方政府认为这些案件人数众多,影响大,极力干预仲裁委和法院办理案件,造成这些案件不能进入正常的诉讼程序。

按照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这些当事人首先交纳的部分律师费本不该退还,但我们考虑到这些当事人完全处于弱势地位,都十分困难,因此本所自2004年至今共退还当事人律师费多达150余万元。

我们退还当事人律师费还出于另一个考虑,就是希望尽力的维持社会稳定,减少社会冲突和矛盾,但这个社会谁又能理解周立太的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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