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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太律师的困境与破除

(2007-08-29 14: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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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探索

周立太律师

 

周立太律师的困境与破除

                 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      刘超

困境

     周立太律师为农民工打官司已经有十几年了,其中的酸甜苦辣,个中滋味也许只有他自己才能道明。作为旁观者我们也许很难理解他的感受。但是,通过和周立太律师共同共事、生活几个月的经历,也可谓管中窥豹,可见一斑了。

   周立太律师是1986年第一批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人,从事律师工作应该有二十年了,从九十年代中期为农民工维权打官司也有十几年了,以一个正常人的思维来看,周律师应当是名利双收,早就步入了大富阶段。然现实是周律师仍然仅仅能维持自己律师事务所的运转,有时甚至不能。我们常常评价说:“周立太也许是中国目前最有名的律师,也是最穷的律师。”周立太律师也常常说:我们律师也是一个人,世俗中人,有七情六欲,也想发财致富。但从事律师二十几年的周立太并没有像一个正常律师的发展模式那样富裕起来。造成周立太律师的困境是多方面的,以下做简要分析:

一是周立太律师主要为农民工打官司,农民工大多是社会弱势群体,收入微薄,没有太多的钱来支付律师费用,因此周立太律师的收费相对较低,有时甚至要为没钱的农民工垫上这笔律师费用。

二是像周立太律师骂娘的那样,有些农民工在周律师为他们打赢了官司,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后,这些农民工却违背了自己良心,违反了和周律师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付律师费就卷铺盖走人了。从而使周立太律师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三是我们当前的为农民工维权设置司法救济制度过于繁琐。在农民工的司法救济程序上,设置了仲裁前置程序,这一程序非但没有起到立法者预期的将劳资纠纷化解在非诉讼阶段,反而加重了农民工维权的成本。首先是时间成本。农民工往往处于弱势,不具有与企业平等谈判的地位。在企业雇用农民工期间,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事情非常普遍,但农民工为了获得这来之不易的一份工作(企业常常以解除劳动关系,赶出厂外为威胁),就容忍了企业的非法行为。在农民工寻求司法救济时,此时一般肯定是已经被工厂解除劳动关系或其他是可忍孰不可忍的事情发生了,农民工不得已而为之。而此时的农民已经离开了工厂,居无定所,急需司法解决他们拖欠的工资问题和其他权益问题,但仲裁前置将使最终的司法救济滞后多时。其次,金钱成本。在仲裁程序中的仲裁费用的收取过高,往往是普通诉讼程序收取费用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这往往让广大农民工不能承受。再次是效果成本。据周立太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所办的上千件案子来看,通过仲裁就解决了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不到10%,90%的劳动争议案子都要进入法院的司法程序。可见,劳动案件仲裁前置已经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如此繁琐的程序,也要求周立太律师这样的为农民工打官司的法律工作者要投入较普通案件几倍的时间和精力,收费却不如其他案件高。

四社会的不理解以及政府的不支持,也是导致周立太律师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周律师在为农民工的权益大声疾呼时,却总有一些反面和质疑的声音。这种反面和质疑的声音不仅没有进行实地的调查,对农民工权益的维护也于事无补。与此同时,政府在其中的作用,也让人莫名。在周立太律师为农民工打官司的过程中,总有一些政府部门站在企业的一方为农民工维权制造着障碍。他们往往为维持本地的经济发展,保护外来投资,而忘记了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天职。这也让周立太律师在为农民工打官司的路上倍感艰难。

 

破解

 

解除周立太律师的困境,我们认为应该从多方面着手:

一是从法律上对法律判决及裁决向律师的委托人进行金钱标的的支付途径或方式上进行制度性的设置,应该规定当判决或裁决诉讼或仲裁一方向另一方履行以金钱为内容的义务时,应当向委托人的代理人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履行,代理人在扣除应当由委托人缴纳的律师服务费后转交给委托人。如此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律师能够拿到自己的应得律师费,避免当事人拿到钱后不支付律师费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使税务机关随时监控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情况,避免偷税漏税。(这样对当事人应当是没有风险的,因为代理人所属律师事务所一般都有工商登记,是固定的单位或组织,其据不转交给当事人的风险较小,反过来,直接由支付方支付给当事人对代理人来说风险较大)。

二是由政府出面对农民工打官司给予补贴或资助。我们不怀疑农民工原本善良的本性,但是面对过高的诉讼费用,以及打赢后企业方给付的大笔的赔偿金,农民工难免有些过分珍惜。从而使周立太律师处于两难境地。农民工刚开始没钱打官司,收取过高费用几乎不可能,在官司打赢后,又面临律师费无法收回的风险。同时,周立太律师这种专门为社会弱势群体维权的行为,我们认为有着“半公益”的性质,周立太律师通过大量的诉讼,改变或部分改变了农民工在与企业的关系中处于绝对劣势的地位,维护了农民工的权益,农民工自身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有所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农民工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进步。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部门应当核算农民工打官司的成本,对无钱打官司的农民工给于补贴或资助。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法律援助体系,但现实情况是这种援助体系发挥的作用有限,受益面较窄,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律师也往往因为无金钱受益而积极性不高或出于应付而不尽力,不能很好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建议改革这种法律援助制度,由政府出钱直接出面委托律师去为诉讼,律师作为代理人,不尽力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将会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三建立公益半公益诉讼基金。周立太律师之所以以“农民工律师”称号而出名,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大多数的律师是不愿意去打这种费时费力又没有太多经济收益的官司的,而周立太律师坚持了下来,且一坚持就是十几年,真的很不容易。在律师界,律师的收益是很不平衡的。做经济类案子的律师大多收益颇丰,像周立太律师这样为底层人民服务的就捉襟见肘了。但是二者付出的劳动和精力却相差不多。为使为底层人民的服务能够继续下去,我们建议建立公益半公益诉讼基金。从所有律师的收入中提出一定比例,建立基金。专门用于解决底层人民为打官司支付律师费问题。

当然,破除困境最重要的是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需要全社会给予周立太律师之类的为底层群众服务的工作者更多的关注,关注他们的生存现状,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希望周立太律师在为农民工维权的路上走的更远,走的更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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