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撤销对“骂交警”者行政处罚是“孬种中止”

(2014-05-15 11:44:12)
标签:

杂谈

分类: 锐评

撤销对“骂交警”者行政处罚是“孬种中止”
【文/宾语】

    山东济宁兖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兖州公安 14日晚发布微博,就13日网友贴吧骂“交警真孬种”被行拘5日一事致歉,并撤销对当事人的行政拘留处罚。
    该微博称,感谢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对2014年5月13日“兖州公安”微博“案件警示”的关注。经复查,认为对当事人行政拘留处罚不当,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继续监督支持。(5月15日中国新闻网)
    该微博透出以下信息:
    1,5月13日“兖州公安”微博的“案件警示”引起了媒体和广大网友的关注。
    当天,“兖州公安”发布一条题为“案件警示”的微博指出,网友曹某某在贴吧发文称,“车刚停在那里,就被贴条了,兖州里交警真孬种”。警方认为,“曹某某公然对人民警察进行侮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曹某某被兖州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微博发布后在网络上被广泛转载,并遭到质疑。
    这原本是一起被埋没的案件。如果不是“兖州公安”为了杀一儆百,拿出来作为典型案例显摆,这件事可能就这样过去了。看来,这个道歉也是迫不得已,是来自舆论和民意的山大“鸭梨”。
    2,经复查,认为对当事人行政拘留处罚不当。
    对当事人的行政拘留处罚不当是显然的。我们常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曹某某一句“兖州交警真孬种”触犯了哪条法律?如果说网民构成了侮辱,无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是刑法,侮辱与侮辱罪所说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必须是“公然侮辱他人”。这里的“他人”,依法理解释应该是自然人而非某个单位或群体。也就是说,从法理上来说,“兖州交警真孬种”根本够不上“公然对人民警察进行侮辱”。
    3,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这件事撤销案件、赔礼道歉并不是最后的处理结果,还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继续监督支持。
    既然欢迎继续监督,那我就行使一下监督的权利。依法首先要懂法,人家骂一句孬种,你立马做出孬种的样子,这事做得太孬。无论是迫于舆论压力,还是突然间把法学好了,能知错,公开认错并纠正,已经证明了自己不是孬种。
    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是警方的主要职责之一,“兖州公安”要证明自己不是孬种,不是用斗气的方式用扩大执法权的方式来逼人就范,那样做的结果只能是把矛盾激化,露出自己的小和孬的一面,恰恰给人“真孬种”的口实。
    “兖州公安”改正错误了。改错的前提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这种“认识”并不那么容易,首先,作为公检法机关,骨子里就有“我就是法,法就是我”的权本位思想,我错了,岂不是法错了,我的颜面——法的颜面何在。于是,我们看到的是,很多地方用更大的错来掩盖已有的错。
    “兖州公安”改正错误了,无论如何都该给一个赞。点赞是因为,在强大的舆论压力面前,“兖州公安”没有死扛硬撑,而是对因自身工作原因引发的舆论关注,以诚恳的态度、知错就改的实际行动,赢得了公众的谅解,理解支持。
    宾语的廉政空间还想弱弱地问一句:发帖网友受到行政处罚后被上班的公司开除了,如今行政处罚已经撤销,他的工作怎么办?网友被行政拘留,是否该有些经济上的赔偿?
    此事还有一些疑问没有解开。新华社中国网事15日上午以《兖州警方朝令夕改的决定依据何在?》质疑:拘留5天尚未给出明确说法,决定道歉又依据何在?执法部门的权威源自对法律的敬畏与严格执行,不讲原则的妥协只会损伤自身公信力。网络泄愤必须纠偏,执法严明更应落实。
    点赞之后,“兖州公安”不能长松一口气就结束了,应该法言法语地普法传道解惑,解开人们心中的疙瘩。毕竟,执法机关也是需要公信力的。
    当然,就这件事来说,发帖网民也并非百分百的正确,公序良俗需要共同遵守,骂的非是自然人,不意味着就是多么光彩的事。以骂泄愤,可能够不上行政处罚,但未必就合乎公民道德。
【文/宾语】


    转载请注明——来自宾语的廉政空间
(http://blog.sina.com.cn/binyu0498)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