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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复出不能违背民意

(2009-12-27 22:32:12)
标签:

官员复出

不能

民意

杂谈

官员复出不能违背民意
官员复出应由民意决定


本报评论员  王任辉


  因“三鹿”事件引咎辞职的原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已出任新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专职副组长。据江苏省官方媒体《新华日报》26日报道,12月24日至25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专职副组长李长江来江苏考察。               据12月27日中国新闻网

   
     三鹿集团破产了,因毒奶粉致病的多数孩童并未得到赔偿,在这种背景下,李长江的复出再次引起了世人的关注:与受害儿童的不幸相比,重当高官的李长江难道不幸福?
     官员复出早不是新鲜事。举几个例子:2008年8月,被“双开”的原国家统计局局长在一年后担任了中海油的高级研究员;因在2008年全国哀悼日期间用公款组织旅游的滨州市工商局长邵立勇被免职一年后任威海市工商局长;今年8月5日,因不交停车费并殴打六旬老人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交通局局长谢林被免职5天后,就被任命为泸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中心办公室副主任。
     如果说上述官员的复出,公众有不满意见,那么因“三鹿事件”而引咎辞职的官员很快复出,则让让不少人心理上很难接受。可怕的是李长江的复出已不是第一例。之前,因“三鹿事件”引咎辞职的原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副司长鲍俊凯,于去年底复出时升任为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后又调回国家质检总局任科技司副司长。看看这些问题官员,哪一个的引咎辞职不像是掩人视听?哪一个的复出不像是曲线上升、甚至是保护那些问题官员?
    尽管不能说官员的复出全部是错误的,但是,官员的复出如此容易,不仅是对公众和舆论的一种嘲弄,而且在客观上将官员失职、不作为的成本人为地降到了最低。当对行政不作为官员的惩处如此之轻时,还能指望官员再有责任心?当复出不再是对问题官员的惩戒时,官员们今后还会对“引咎辞职”担心?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曾对媒体表示,那些问题官员“很多都是因为突发事件而受到处分,但他们在突发事件中,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问责没有规定,复出也同样没有规定。”这正表明了目前问责机制并不完善,有关制度对问责或复出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范。
    2002年颁布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由本人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但对于那些引咎辞职的官员,达到怎样的标准和要求才可以复出则没有说明,《公务员法》里对于官员复出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为问题官员的悄然复出预留了一个通道,这也正是当前官员复出不透明的一个主要原因。
     不能对那些引咎辞职的官员一棒子打死,但也绝对不能让那些引咎辞职的官员轻松地复出。最起码一点:官员的复出程序能否像官员的任前那样,不仅要经过组织考察,更要经过任前公示这一关,让那些等待复出的官员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否则,谁能保证那些复出后的官员,能为公众的利益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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