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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能被信用卡“陷阱”绑架

(2009-12-15 22:58:43)
标签:

司法解释

信用卡

恶意透支

杂谈

司法不能被信用卡“陷阱”绑架

 

本报评论员  王任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据12月15日《新民晚报》

   
    “两高”的这个司法解释,初衷无意是好的,至少对打击有组织、有预谋的信用卡犯罪行为具有一定威慑作用。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却在网上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因为这个司法解释有一个先天不足之处,那就是只站在银行的角度、捍卫银行的利益,而持卡人的利益全然被抛在了一边。显然,这样的司法解释有违法制的公平原则。
    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认定为“恶意透支”,如此规定合理吗?我们不否认有一些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但这是少数情况。如果两次没联系到持卡人,那也算催收两次了?假如持卡人出差3个月以上、也算恶意透支?显然,这样的规定难以服众。即便出现“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是不是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是有钱故意不还?还是纠纷所致?还是持卡人确有实际困难?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定性为“恶意透支”,打击面是不是也太大了?
    司法强化对银行资产的保护也没错,但是不能因此而践踏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客观讲,信用卡就就应该发给那些有钱的富人。但是,国内的银行却将信用卡铺天盖地推销了工薪阶层和中低收入者甚至无收入者,这些群体本身就不具备超前消费的能力,银行如此滥发信用卡难道没有“恶意”发卡之嫌?向不具备偿还能力的人发卡,本身就是在制造一种信用卡陷阱。比如,明知大学生大多没收入、没还款能力,为什么还向大学生们推销各类信用卡?大量“卡奴”的出现与银行无关?银行为什么不去大面积地向无需透支的百万富翁们去推销信用卡?
    银监部门统计,今年上半年信用卡业务投诉居高不下,占银行全部投诉的25%以上。这说明了什么?银行间为了抢占信用卡业务这块市场,只顾滥发卡,其他则不顾。比如信用卡挂失后银行还在收费,信用卡一逾期(不管什么客观因素),银行则把持卡人各种私人信息转卖给社会上各类催收公司,银行的做法不仅不道德,而且涉嫌违法。
    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银行难道没责任?有几家银行在办卡前尽到过告知责任?恰恰相反,有的银行一方面打着打击“恶意透支”的旗号,另一方面则依赖持卡人的透支来完成利滚利的惩罚政策以获取暴利。媒体报道,61岁的广州关老伯2年多前从银行信用卡透支2万元,如今利滚利滚到了20多万元的天文数字。与银行2——3年期商业贷款的6%左右的年利率相比,关老伯的透支利息在2年时间达到本金10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中有关计息规定。显然,这种利滚利的信用卡,就是一种披着合法外衣的高利贷。
      要想彻底杜绝“恶意透支”,就必须从源头上杜绝“恶意发卡”,否则,出台再多的司法解释,打击“恶意透支”终究不过是一项治标之举,根本不能治本。因此,在信用卡的“恶意透支”问题上,法律更应秉持公正的原则——一碗水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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