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律师造假,司法公正将无从谈起

(2009-12-15 00:45:09)
标签:

律师造假

司法公正

无从谈起

杂谈

律师造假,司法公正将无从谈起

本报评论员  王任辉

     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龚刚模等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用对抗、抵触、沉默等方式应付审讯。出人意料的是,在法院拟订开庭审理的日子里,团伙头目龚刚模为争取立功,主动向警方检举了其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减轻罪责的犯罪事实。12月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                                        据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

    律师参与诉讼代理,既是维护受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 因此,在许多人眼里,律师工作无比光荣,律师职业受人尊重。而重庆的“律师造假门”事件的曝出,让人们看到,摘去光环后的律师队伍中也有腐败和丑陋现象,而且律师的腐败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
     正因如此,社会各界才高度关注“律师造假门”事件。据悉,在重庆,有些律师可以帮犯罪人操作减轻犯罪情节、减少判刑期限和改变量刑罪名、缩短服刑期、保外就医等,这样的律师最受黑恶势力青睐,一些黑老大也藉此不用坐牢。落马的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之所以教唆黑老大伪造证据,“捞人”只是一个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捞一笔不菲的代理费。律师造假如果成功,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可能逃脱法律的严惩,而法律的威严和司法公正却必将因此受到践踏。所以说,律师通过造假手段来“捞人”、“捞钱”,不仅是可耻的,而且是知法犯法的行为。在重庆落马的律师中,为了金钱,哪个不是利用瞒天过海的造假手段指鹿为马、欺骗世人?重庆玉鉴律师事务所原主任侯杰就为了一桩律师费高达250万元的刑事案件向警方办案人员奉上了巨额贿赂,以换得警方移交检察院时的“较轻犯罪情节”。看看这些被金钱腐蚀了律师,哪一个在秉持公正的司法之剑?
      其实,“律师造假门”现象在全国各地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作为律师,本应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遗憾的是“律师造假门”中的涉案律师沦为了金钱的奴隶,沦为罪犯。律师行业的造假乱相,不仅降低了民众对律师行业的职业评价和信任,而且降低了法律的威严和公信力,破坏了司法公正,危害无穷。
    法律对律师的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早已经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9条明确规定,律师如果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一些律师之所以置这些法规约束于不顾,自身修养不好及社会不良现象的诱惑只是一个方面,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的监管失察和违规者的处罚太轻也是造成律师肆意造假、违法乱纪的另一个原因。
    如果“律师造假门”不尽早绝迹,谁还会再相信律师?如果没有律师,如何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如何维护司法公正?这显然是一个让所有人和法律共同面对的一个沉重的话题。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