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酒后驾驶者施以刑罚是文明社会的无奈
本报评论员 王任辉
南京建筑老板张明宝酒后驾车,造成5死4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之后,有关醉酒驾车问题被推向风口浪尖,引发了法律界人士对酒后驾车的立法热议。
成都李刚、罗毅两位律师多方研究后,昨日正式以律师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出快件,要求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据7月19日《华西都市报》
南京建筑老板张明宝醉酒后驾车,酿成了5死4伤的特大交通事故,这样惨烈的教训并没有唤醒那些酒后驾驶人。7月16日晚,郑州市中原区执法局法制科工作人员驾驶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连撞11人,致使2人死亡。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酒后违法驾驶行为为何很难绝迹?
最主要的原因是对酒后驾驶人的惩处过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相比车毁人亡的惨剧,这样的惩处条款是不是对酒后驾驶人太宽容了?车祸的社会成本太大,而醉酒驾驶人的违法代价太小,这种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不仅助长了酒后驾驶人的侥幸心理,更使法律在惩处酒后驾驶人时显得力不从心。这正如两名成都律师所言:对酒后驾驶,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单独罪名入刑。
在我国,目前对酒后驾车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执法部门只能采取行政处罚,最重不过行政拘留15天,罚款不高于2000元。而在美国,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起来,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在新加坡,酒后的累犯者最长要受10年的监禁。
汽车文明的繁荣是为了给人类带来便利,绝不是为了屠杀无辜生命。当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这种无视他人生命、无视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不到刑罚层面,张明宝这样的无德的马路杀手还将会不断出现,显然,这是文明社会遭受的一种耻辱。容忍这种耻辱就是一种犯罪。要遏制犯罪,还得靠法律。
如果国家立法部门能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这一罪名,那要是再出现酒后驾驶的马路杀手,他们显然就是在公然挑战法律。“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既是保护无辜生命,也是在捍卫法律尊严,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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