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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改商”设限是对居民物权的保护

(2009-05-25 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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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对“住改商”设限是对居民物权的保护

本报评论员 王任辉

    最高人民法院5月24日公布了《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针对目前频发的“民宅商用”引发的纠纷,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应细则。《物权法》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司法解释明确称,应综合考虑“民宅商用”纠纷的实际情况,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即“民宅商用”须经全楼业主同意。
                                                         据5月25日《新京报》

    对于“住改商”问题,支持与反对的声音一直存在,即使在《物权法》办法实施后,两种观点之间的争议依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可以说是给“住改商”现象泼了盆冷水,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只要整栋楼的业主中,有1名利害关系人向法院主张不同意,就可以对“住改商”“一票否决”,无疑这将使得住改商难度加大。
    对于这个司法解释,支持“住改商”的人很不服气。在支持者眼里,扩大就业、减少公司成本、增加居民收入等理由不仅使“住改商”貌似合情合理,还显得“功不可没”。其实,从“住改商”里得到实惠的,也就是是租房的业主和承租单位,双方皆大欢喜,可有谁考虑过周围邻居的感受?
    当居民在自己家里休息时,开在居民楼的音乐学校正在上课,能睡得安稳吗?当居民急着上班,而电梯由于一公司在搬运货物而下不来时,谁不着急?当每个月均摊的电损、水损由于“住改商”存在而增加时,谁愿意与一家公司为邻?因“住改商”造成的小区治安难度加大而负责?类似这些对小区业主生活造成影响的事情还很多。在“住改商”繁荣的后面是相关邻居的正当的生活受到影响,邻居合法的物权等受到侵犯。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造成,以牺牲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私权为代价的“住改商”,还有什么理直气壮存在下去的理由?
    由于受益者中很少有人考虑对周围邻居的影响,所以,因“住改商”引起的纠纷也从没停止过。不能对这种纠纷简单地用对与错来评判,但有一个大原则必须厘清:是保护少数租房户的经济收益,还是该保护周围大多业主的合法权利不受影响?
    对这个问题,《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只是在之前,这个“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范围不太明确罢了。此次对这个“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范围的明确,既赋予了邻居对“住改商”的知情权、话语权,也是对相关业主的合法物权在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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