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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慑犯罪不能以违法为前提

(2009-04-27 21: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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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震慑犯罪不能以违法为前提


王任辉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在瓯江帆影广场举行“严打”整治公开宣判处理大会,公开逮捕65名犯罪嫌疑人,并对32名刑事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公开宣判处理大会现场,挤满了上万名前来观看的群众。                              据4月27日《法制日报》


    一场公捕公判大会,却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议,争议的问题也很简单,那就是这种处理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必须承认,公捕公判这种做法,的确能起到震慑犯罪行为、泓扬社会正气、进行普法宣传和教育的作用,甚至能有效遏制潜在违法犯罪行为,上世纪八十年代“严打”期间,公捕公判大会对打击震慑犯罪的作用尤为明显。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及家属,对这种公捕公判大会也是很支持的。于情于理,公捕公判大会这种方式在许多人看来并没什么错。
    但是,在一个法制社会,合情合理的事未必就合法。法律就是法律,它不会感情用事。支持者与反对者争论的焦点也正在于此,支持者的依据是情和理,而反对者的依据则是法律规定。但是,法律绝对不会因社会或民众情绪宣泄需要而放弃法制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就因此获罪?未必。如果没有获罪,因一次公捕公判大会而影响了这个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显然与惩戒犯罪的目的相悖。即便是获罪的罪犯,如果其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对其接受刑罚后的改造没有什么积极作用。
    正是基于对法律的捍卫和对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的保护,198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必须坚决制止。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依法办事是法制社会的基本准则,而司法机关是掌握法律、运用法律、宣传法律的部门,如果司法机关背离了法制原则、不依法办事,还能宣传好法律和教育好群众吗?因此,尽管公捕公判的震慑犯罪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则不能以这种违法的方式去知法犯法、挑战法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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