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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巨额赔偿止于“特例”

(2009-04-13 21: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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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巨额赔偿关乎社会公平

作者:王任辉

    行人在过人行横道时,被一辆飞驰而来的货车撞飞,造成一级伤残。这起诉讼标的高达250.5万元的交通赔偿案,近日经成都双流法院调解,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肇事司机所属的工程公司支付受害者175万元赔偿金。据承办法官介绍,如此巨额赔偿,在西南地区乃至全国都极为少见。
                                                                       据4月13日《华西都市报》

    拿出175万元赔偿交通事故受害者,与以往的许多赔偿金额相比,这个数字当然不低。也许有人对此赔偿额有异议,但这样的结果,于法、于情、于理均无不妥。
     在这起诉讼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法院还是依据《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进行调解的,当事双方均自愿接受法院的这个调解结果,从这点看,这个调解结果是有法律依据、受法律支持和保护的。身体健壮的张某因车祸导致一级伤残,生活上完全失去了自理能力,并且后期需要巨额的治疗费用,而且他家中“上有老、下有小”;张某的致残,可以说把这个家的支柱毁掉了,它给张某及其家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更是难以拿金钱来衡量和弥补的。所以,给受害者175万的赔偿,于情于理都是合适的。
     如果有谁难以接受这175万元的赔偿,恰好说明了在以前类似的事故中赔偿太低了。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看看各地的新闻就知道赔偿额度不高,一般也就几万元,高点的也不过二三十万元。我们不妨做个假设,假如此事件中,也就赔偿张某30万元。那么,先别说张某后期的高额的治疗费用及未来子女抚养及老人赡养等问题,30万还不够前期治疗花费的45万元,如果真是赔偿30万,那么,作为无责任的受害者张某还因肇事单位提前支付了45万元,而要向对方退还15万元。假如真是这样,那于情、于理、于法都绝对讲不过去:人家健康的人,为啥被撞残后还要自己拿15万元?
     所以说,这个事件的警示意义不是赔得太高了,而是过去类似事故中赔偿太低了。城镇户口居民能给赔偿二三十万元还算幸运的,要是受害者换成农村户口,那么赔偿更是低得可怜。因为,在交通赔偿实践中,各种赔偿项目都是有明确规定,比如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60岁以下者,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显然,这样没有与时俱进的规定对受害者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同命不同价、无力赔偿等情况不仅使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身体遭受重创,而且精神遭受了痛苦的折磨。如果任由这种交通赔偿不公平现象的泛滥,那么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也将随着事故受害者一起遭受践踏。
    尽管不能完全消除交通事故,但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等途径给事故受害者一个比较合理的赔偿。因此,175万元的巨额赔偿也许真的只是赔偿实践中的一个“特例”,并不是每一个事故受害者都能这么幸运。但是它的成功调解,却给交通事故中赔偿中注入了社会公平的的元素,要使这种赔偿中的公平现象经常化,但靠法院的一次“特例”调解远远不够,而是需要尽快打破各种旧的、不适合时宜的赔偿壁垒,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保障越来越多的巨额赔偿合法化。相信,这也不仅是受害者及亲属追求的目标,也与法律保护弱者、追求公平的原则并行不悖。
    因此,绝对不能让巨额赔偿止于175万元这样的赔偿“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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