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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王志平被害案后的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作出批复,追认王志平为革命烈士。2月16日,呼和浩特当地几家报纸刊发了王被追认为烈士的消息。据了解,呼和浩特市委四大班子近日将为王举办追悼会。
批复称王牺牲在岗位上
据了解,呼和浩特市政府向自治区民政厅提交了《关于申报王志平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2月15日,经自治区民政厅第二次厅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追认王志平为革命烈士。
批复称:“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党的优秀民族干部、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王志平同志,在呼和浩特市不幸遇害,牺牲在工作岗位上,英年54岁。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可批准为革命烈士的规定,追认王志平同志为烈士。”
还有一个可以评选“烈士”的特例,我们来看看这个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条
为了发扬革命烈士忘我牺牲的精神,教育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特制定本条例。
由此,我认为,王金平的“烈士”称号只能由民政部审核批准,内蒙古批准属于越权,是错误的。鉴此,希望国家民政部对王金平的烈士称号进行复核。因为,根据该条例第六条,即使是内蒙古自治区批准的烈士称号,但是,《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颁发却是由民政部实施的。
存在这样疑问诸多的“烈士称号”,民政部能袖手旁观吗?
民政部有责任对这件事的真相负责。期待从民政部那里得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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