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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副书记的“烈士”称号应由民政部审批

(2008-02-18 23:18:14)
标签:

杂谈

分类: 白说也说
 被害副书记的“烈士”称号应由民政部审批
  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王志平被害案后的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作出批复,追认王志平为革命烈士。2月16日,呼和浩特当地几家报纸刊发了王被追认为烈士的消息。据了解,呼和浩特市委四大班子近日将为王举办追悼会。
  批复称王牺牲在岗位上
  
  据了解,呼和浩特市政府向自治区民政厅提交了《关于申报王志平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2月15日,经自治区民政厅第二次厅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追认王志平为革命烈士。   批复称:“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党的优秀民族干部、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王志平同志,在呼和浩特市不幸遇害,牺牲在工作岗位上,英年54岁。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可批准为革命烈士的规定,追认王志平同志为烈士。”
  
       以上是新闻报道。内蒙古自治区是根据《革命列士褒扬条例》来确定王志平的烈士身份的,但是的确留下了一串疑问,比如:他执行了什么革命任务?那个公安局长怎么确定是敌人的?等等,如果这些疑问解释不了,那将不符合“烈士”的资格。

  还有一个可以评选“烈士”的特例,我们来看看这个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革命列士褒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发扬革命烈士忘我牺牲的精神,教育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性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第四条 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前款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现役军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他人员为民政部。
    第六条 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搜集、整理、陈列著名革命烈士的遗物和斗争史料,编印《革命烈士英名录》,大力宣扬革命烈士的高尚品质。
    第八条 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褒扬革命烈士的规定同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注意第五条,既然王金平不符合第三条规定,那么惟一的可能是第五条规定的“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但是,其审批权限属于国家民政部。
  由此,我认为,王金平的“烈士”称号只能由民政部审核批准,内蒙古批准属于越权,是错误的。鉴此,希望国家民政部对王金平的烈士称号进行复核。因为,根据该条例第六条,即使是内蒙古自治区批准的烈士称号,但是,《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颁发却是由民政部实施的
  存在这样疑问诸多的“烈士称号”,民政部能袖手旁观吗?
  民政部有责任对这件事的真相负责。期待从民政部那里得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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