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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么容易就放弃了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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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连医院“治病救人”这个传延千年的普世道理都需要用法律的形式事无巨细地规定下来,我们的道德标准低到了何种程度?而更需要三思的是,我们怎么这么就轻易地放弃了道德底线?
2007年11月21日,在北京打工的肖志军带着他怀孕的妻子李丽云到北京朝阳区一家医院“治感冒”,医生说必须立即做剖腹产手术,要他在手术单据上签字,他一直拒绝,三小时后,李丽云和胎儿死亡。
一纸别人的签字,就让两条人命断送于治病救人的医院里,对这样的悲剧,公众和媒体不可能不关注。但也有人认为这是一个“特例”,媒体是在“过渡阐释”。我非常不喜欢这种用“判官”的语气给媒体报道的多寡定性,媒体自有其自己的价值判断,如果某个媒体满版都是吹大的“棉花糖”,报业市场的竞争和新闻规律的要求自会给他教训。
在各种评论中,大约有几种倾向。
一是认为这是法律问题,主要是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论者认为正是因为“其他特殊情况”的表述太模糊,没有明示“患者家属不签字”是否属于“特殊情况”,所以医院才没有手术。
二是认为这是社会问题。一说是,肖志军拒绝签字,因为他没钱,怕承担不了手术费;还有一说,因为流动人口的权利(包括孕妇的保健权利)长期处于被城市忽视的境地,所以,城市医院只看到户籍,而看不到已经临盆的生命。
我首先不认为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一直有个倾向,当社会出现一个问题时,人们习惯性地会想到“法律漏洞”。这在很多时候有道理,毕竟中国还是一个法治不健全的国家。但是,就此事而言,手术医疗过程是十分复杂的,任何一个法律规章都不可能把这样复杂的过程全部概括,总有一些“漏网”的“特殊情况”,所以“其他特殊情况”实际上已经包括了很多文字难以表述的情况,已经把治病救人的裁量权授给了医院和医生。况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已经考虑到了医院的风险。
所以,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看,无论是医院(已做了充分准备,包括让肖志军写下“药物治疗后果自负”的字据等)还是肖志军,都没有责任。
其次,这个悲剧的确有社会方面的重要因素,但贫穷和户籍仍然不是根本原因。一个富有的患者的家属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比如对忘恩负义的对方的报复,对财产的企图侵占等)而拒绝签字,而本地户籍的孕妇的家人也同样。也就是说,无论患者身份和身价如何,总有这种“特殊情形”摆在医生面前,都会有这种悲剧发生。
那么,在我看来,这就是一个道德伦理事件,就是医院该不该坚持“治病救人”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的问题。医生如果尽责,用自己的能力,就有可能拯救两条人命。这样的治病救人,是职业道德伦理的基本要求。
法律不是万能的。如果连医院“治病救人”这个传延千年的普世道理都需要用法律的形式事无巨细地规定下来,我们的道德标准低到了何种程度?而更需要三思的是,我们怎么这么就轻易地放弃了道德底线?
如果用“温度”来测试道德和法律,法律是低温的,人们通常会用“冷冰冰”来形容;而道德给社会带来的总是温暖,道德的底线越高,社会就可能越温暖,如果道德降低到了法律线甚至低于法律线,这个社会一定是令人齿冷的。如同公交车上的让座,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让座,但是道德有“约定”,我们现在的道德底线大约是能给80岁的老人让座,如果有一天我们的道德底线是保证给60岁的人让座,那这个车厢里就会温暖很多。
“拒签事件”让我们看到了道德伦理退步后的社会之冷。这种“冷”就体现在医患关系的怀疑和紧张上。医疗机构把道德底线退步到法律底线,患者不相信医院,医院不想承担道义责任,于是悲剧发生。
道德底线的退却不仅仅是医疗机构。前几天有个新闻,河南一个下了班的警察抓了一个歹徒,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这也是职业道德底线下滑的证据之一。警察抓坏人是天经地义的,下了班抓歹徒当然可以受到表彰,但不应该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具有很高道德要求的,所以也往往得到社会最高的评价和赞誉,但是,警察抓歹徒如果被说成是见义勇为,实际上降低了道德的“含金量”。
相信道德,道德才有力量。当我们以怀疑一切的眼光打量这个世界,当我们每件事都要从法律辞典里寻求标准答案,实际上,也意味着我们自己在拉低道德的底线。从这个意义上说,“拒签事件”要反思的不仅仅是医院和病人,还包括每一个人,因为,道德退却,最终受损的是每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