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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为何对“审判报道设禁”不安

(2006-09-15 16:14:00)

公众为何会对“审判报道设禁”表示不安

先回忆一段历史。1998年4月15日,新上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系统教育整顿工作会议上提出:“公开审理案件,除允许公众自由参加旁听外,逐步实现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这个表态被视为人民法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增强司法透明度的标志性转折。

人们对这个表态给予了高度赞许。分析起来,这句话很好地说明了法院(司法)和媒体的关系:对法院而言,要依法并“公开审判”;对媒体而言,要如实报道,对法律“自负其责”。

时隔8年之后,2006年9月12日,肖扬再次系统阐述了他对公开审判原则、司法与媒体关系的理念和认识。他说,“司法与媒体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是一致的,在加强、促进和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上是一致的”。

相信公众会深深赞同肖扬的上述观点。而无论是此前提倡的现场直播审判活动,还是建立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两级新闻发言人制度,都无疑在向着“司法活动为社会所知悉”(肖扬语)的目标迈进。这样的目标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可以消除一些人对司法公正性的疑虑,从而赢得公众对法律的信赖,实现“双赢”。

但就在同一天,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传出的一些信息却引起了公众的疑虑和不安。这些信息包括“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在内的5项信息发布“禁区”,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所强调的“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等。人们的疑虑在于:法院一直在倡导和践行的司法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不是有所动摇?媒体“自负其责”地如实报道案件审判情况是不是受到了限制?审判活动会不会因此而置于舆论监督的视野之外?

诚然,司法与媒体各自的“特性不同、职责不同、规律不同,也会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一些矛盾和冲突”,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也相当复杂和微妙,那么化解的途径只能是“双方积极合作、良性互动”,而不是简单地在二者之间划出一条线,井水不犯河水,这样的结果显然只能加剧矛盾和冲突。

现在,许多行业都像法院系统一样设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的出现固然弥补了过去常见的信息公开不够的现象,可以变“被动披露”为“主动公开”,但是,对任何一个公权力机关来说,它与媒体的关系,并不仅仅是“正面”信息的公开,也包含媒体依法对公权力机关的舆论监督--很显然,新闻发言人主动邀请媒体前去做批评报道的可能性很小。

而且,对法院而言,如果新闻发言人遵守“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的规定,“过滤”的信息,将容易使公众完整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更何况,假如有些地方法院出现像安徽阜阳三任法院院长“前腐后继”的情形,自己的丑行掩盖还唯恐不及,那里的司法活动还能为“为社会所知悉”吗?将来需要警惕的是,一些地方利用新闻发言人制度,打开一扇门,却关闭了更多的信息公开的门。

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时需要受到限制,许多国家都对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尤其是法庭的审判活动时对报道范围、方式也都有必要的限制。在我国,虽然目前没有专门规范新闻从业方面的法律,但是,“自负其责”地如实报道已经成为基本共识,行业内部对新闻报道也有完善的规范和约束,而且,三大诉讼法中也散见有关于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规则,如果媒体逾越法律界限引发诉讼,法院还可以依法对媒体进行审判。

公众对“审判报道设禁”表示不安,本质上是对舆论监督下司法公正的殷殷期待。人们期待司法更加公正,也知道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舆论监督。庄严的法庭上有了社会公众的目光,司法官能感到周围监督者的力量,司法公正才能以明明白白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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