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打击商业贿赂的热潮似乎正在全国展开,卫生系统也不例外。在昨天召开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高强痛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危害,各级卫生部门也将组建专门机构治理商业贿赂,表示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案无论涉及何人将一查到底。
医生给患者多开药、开好药,然后从“医药代表”那里拿到回扣,这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但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对这种事情一直定性为“行业不正之风”,既然是“不正之风”,处理的手段往往是内部化:或通报批评,或扣发奖金,或换个岗位等等。而习惯了“家丑不可外扬”的潜规则,内部处理的结果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在这种“巴掌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过程中,医疗回扣风越刮越烈。
而现在终于把医药购销领域的所谓“回扣”称之为“商业贿赂”,这不仅仅是名称上的变化。它或许透露了这样的信号:存在于医院和医药企业的所有不正当利益交易,从此将和“贿赂”挂钩,而“贿赂”,至少是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数额巨大,将是一种犯罪行为;相应地,此类事件将不仅仅要在内部处理,一旦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将适时介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人们对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恨之入骨。以白色工作服为象征,医疗机构从事的是治病救人的纯洁的事业,在利益和生命健康之间,医疗机构只能选择生命至上。而医疗机构如果视贿赂为常事,人人群起而效之,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将会进入医院,某些药品和高值材将被滥用,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经济负担。如果说治理商业贿赂迫在眉睫,那么排在第一位的应该是医疗领域。
昨天的新华社报道了这样一件事:2005年5月20日,美国司法部门决定对美国DPC公司罚款近480万美元,DPC的子公司天津德普公司向中国的医疗机构行贿162.3万美元现金,换得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产品,从中牟利200万美元。此举违反了美国相关法律。然而,时至今日,此案依旧像一个谜,有关查处工作因种种原因搁浅,连回扣事件真相都没有人澄清。
同样的一个问题,在美国是违法的,司法机构介入处理,但在我们这里,违法者仍然躲在“回扣”的幌子下安然无恙。这实际上是理念上的差别,在法制健全的国家,与公权力有关(国立的医疗机构有某种公权力)的问题出现后,查处机关一开始往往把问题想得“最坏”,然后寻找证据,哪怕最终结果可能是“最好”,但至少保证了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害。而我们有时把问题想得“最好”,常常遵循着这样的惯例:一开始是内部调查,接着是行政部门调查,到了最后才是司法机构的调查,这样做的坏处是,一些问题与当事人的周围环境本来就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很有可能在初级调查时就被隐瞒或“降调”,一些责任人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医药领域的“回扣”经年而不衰,正是因此。
现在既然把回扣升格为“贿赂”,那么打击的成效如何,值得公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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