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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灾区孤儿应当注意的几点事项

(2008-05-19 10:41:10)
标签:

汶川地震

孤儿收养

情感随笔

杂谈

 收养灾区孤儿应当注意的几点事项

 

 □文/白梅月下客 

 一上班,办公室中就积聚了相当多的人,有老年人有中年人,也有年轻人。他们有着一个共同的心愿,就是希望收养灾区的孤儿。灾害是无情的,人间却处处有爱。无论是处于领养子嗣的需要,还是为减轻孤儿痛苦的考虑,此举无疑都是好的与高尚的。“孤儿不孤”已再不是一句简单的话语,而是变成了来自全国各地的实际行动。

 

 孤儿的收养,并非自己有意即可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也就是说,收养的对象,必须是未成年人,而我国的《收养法》所称的未成年人则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同时,《收养法》还明确规定了如下的收养人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明白了如上的规定与条件,有利于我们对地震灾害中孤儿们的收养。

 让我们伸出双手,捧出爱心,依法为四川地震灾区的“孤儿不孤”,贡献出我们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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